黄山市黄山区仙源镇越山村村民委员会与铜陵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胡其龙土壤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黄民一初字第00644号 原告:黄山市黄山区仙源镇越山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杜晓明,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仲常。 被告:铜陵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军。 被告:胡其龙,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原告黄山市黄山区仙源镇越山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铜陵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胡其龙土壤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利宁于2014年7月1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黄山市黄山区仙源镇越山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杜晓明和委托代理人吴仲常到庭参加诉讼,铜陵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胡其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山市黄山区仙源镇越山村村民委员会诉称:2014年3月4日23时许,胡其龙驾驶皖G×××××中型罐式货车沿京台高速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下行线1268公里700米时,遇情况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车内柴油泄漏至附近农田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胡其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车辆系胡其龙挂靠在铜陵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每年交挂靠费4000元。事故发生后,根据市、区政府指示,按照环保要求,越山村村民委员会迅速组织人员进行了油污排除,共花费4210元。故具状要求铜陵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胡其龙共同承担清除油污费用421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铜陵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胡其龙未到庭参加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4日23时许,胡其龙驾驶皖G×××××中型罐式货车沿京台高速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下行线1268公里700米时,遇情况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车内柴油泄漏至附近农田的交通事故。事故经黄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二大队认定,胡其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黄山市黄山区仙源镇越山村村民委员会迅速组织人员进行了油污排除,共花费4210元。胡其龙驾驶的皖G×××××中型罐式货车属铜陵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排污误工工资表名册,三轮车运输工人费用名册,加班盒饭费发票,照明灯泡、电线费用发票,黄山市黄山区环保局说明,机动车信息表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胡其龙驾驶车辆,因操作不当导致翻车,致运送的柴油泄漏,造成农田污染。该事故胡其龙负全部责任,因此,对黄山市黄山区仙源镇越山村村民委员会为排污造成的损失,胡其龙应承担赔偿责任。胡其龙驾驶的车辆属铜陵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其与胡其龙之间是什么关系,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故对黄山市黄山区仙源镇越山村村民委员会要求其与胡其龙共同承担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黄山市黄山区仙源镇越山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的各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铜陵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胡其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铜陵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胡其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黄山市黄山区仙源镇越山村村民委员会损失42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铜陵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胡其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利宁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 洁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