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30杜开贵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附带公益诉讼判决书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181刑初30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杜开贵,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小学肆业,务工,住贵州省黔西县。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小燕、林云峰,福建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福清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六部刑诉〔20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开贵犯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同日以融检六部刑附民公诉〔2020〕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查,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3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薛守勇、林丽、检察官助理刘彤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杜开贵及其辩护人林云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8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杜开贵在福清市全市禁猎期内,来到福清市××镇××村融音塑胶管道厂附近一山上,使用其事先购置的捕鸟网布置陷阱,并通过声音引诱方式成功捕获一只野生画眉鸟。后被告人杜开贵将该画眉鸟圈养于鸟笼内供个人赏玩。2020年9月14日,公安民警在福清市××镇××村××出租房内当场抓获被告人杜开贵,从现场查扣疑似画眉鸟1只、疑似猎捕工具捕鸟网1张。被告人杜开贵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福建华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所鉴定,被告人杜开贵网捕的1只鸟类野生动物为画眉鸟,系“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查获的1张捕鸟网为(融政[2020]13号)通知中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同年9月15日,公安民警将涉案画眉鸟移送福建永鸿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救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开贵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开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开贵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杜开贵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杜开贵赔偿生态价值损失人民币1000元。2.判令被告杜开贵支付司法鉴定费3000元。3.判令被告杜开贵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媒体向人众多被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事实和理由:被告杜开贵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杜开贵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被告杜开贵的上述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人杜开贵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亦均无异议。
辩护人林云峰提出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开贵构成非法狩猎罪不持异议。被告人杜开贵犯罪行为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杜开贵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20年8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杜开贵在福清市全市禁猎期内,来到福清市××镇××村融音塑胶管道厂附近一山上,使用其事先购置的捕鸟网布置陷阱,并通过声音引诱方式成功捕获一只野生画眉鸟。后被告人杜开贵将该画眉鸟圈养于鸟笼内供个人赏玩。2020年9月14日,公安民警在福清市××镇××村××出租房内当场抓获被告人杜开贵,从现场查扣疑似画眉鸟1只、疑似猎捕工具捕鸟网1张。被告人杜开贵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福建华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所鉴定,被告人杜开贵网捕的1只鸟类野生动物为画眉鸟,系“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查获的1张捕鸟网为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的通告(融政[2020]13号)中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同年9月15日,公安民警将涉案画眉鸟移送福建永鸿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救护。
另查明,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杜开贵非法狩猎1只画眉鸟的生态价值为人民币1000元。上述司法鉴定费用为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开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刘某的证言、禁猎公告、网站截图、宣传图片、广播音频资料、野生动物救护交接收单、扣押清单、福建华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辨认现场笔录、指认照片、公告、司法鉴定协议书、发票、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被告人杜开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杜开贵主动向本院预缴纳赔偿款(生态价值损失及司法鉴定费)共计人民币4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开贵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开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杜开贵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杜开贵宣告缓刑。被告人杜开贵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代表社会公众向本院提起公益诉讼,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开贵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杜开贵赔偿生态价值损失、司法鉴定费共计人民币4000元。(已预缴)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杜开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剑峰
审 判 员  薛武明
审 判 员  郑而明
人民陪审员  王长荣
人民陪审员  周发宝
人民陪审员  卢巧洪
人民陪审员  林子银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韵歆
附注: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