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阿说牛错、阿说牛错逃避动植物检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3427刑初17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阿说牛错,男,1981年8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普格县,彝族,小学文化,村民,住四川省普格县。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被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宁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南县看守所。
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2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说牛错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以宁检第二检刑附民公诉(202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国蓉、吉布你呷出庭支持公诉,指派检察员舒静参加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阿说牛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按照普格县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全县提前定于2020年10月24日过彝历新年。根据习俗,彝族过年都在杀猪。2020年10月16日,普格县特兹乡甲木村先锋组村民阿说牛错通过网络直播软件了解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有人在出售便宜生猪。2020年10月18日,阿说牛错前往贵州省威宁县,从田某(另案处理)处以64750元的价格购买到35头育肥猪,准备将该批育肥猪从贵州省偷运回四川省普格县出售。2020年10月21日21时许,阿说牛错同货车司机高成林在途经四川省宁南县葫芦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时被工作人员截获。车上载有35头肥育猪,该车无车辆备案证,运输的生猪无耳标、无检疫合格证明、无非洲猪瘟检测报告。2020年10月22日,宁南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采集猪全血样品34份送宁南县疫控中心兽医实验室检测,其中25份为疑似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成阳性,经凉山州和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查,结果均为阳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说牛错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被告人阿说牛错非法运输携带有非洲猪瘟病毒的生猪的行为具有引发非洲猪瘟疫情扩散的危险,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阿说牛错赔偿无害化处置费7,660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被告人阿说牛错对起诉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愿意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阿说牛错通过网络直播软件了解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有人在出售便宜生猪。同年10月18日,被告人阿说牛错前往贵州省威宁县,在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从田某(另案处理)处以64750元的价格购买生猪35头,准备偷运回普格县出售获利。2020年10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阿说牛错在途经四川省宁南县葫芦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时被工作人员挡获,从搭乘的贵GU××××轻型货车上查获35头生猪。该车无车辆备案证,运输的生猪无耳标、无检疫合格证明、无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经宁南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采集猪全血样品36份送检,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作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疫,结果均为阳性。2020年10月23日,宁南县农业农村局对查获的35头带有非洲猪瘟病毒的生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置,花去处置费7660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阿说牛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阿说牛错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并经质证的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人阿某1、阿斗某、阿某2、吉某、曲某、海某、阿某3、阿某4、青某、田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辨认笔录及照片;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宁南县农业农村局的调查报告及情况说明、无害化处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现场笔录、扣押清单;宁南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抽样取证凭证、无害化处置记录表、疫情信息采集表、非洲猪瘟采样登记表及送检单;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到案经过;公告截图;宁南县农业农村局处置费用情况及清单;被告人阿说牛错的人口信息、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及供述和辩解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说牛错违反国家动物防疫、检疫规定,跨省贩运未经检疫生猪,具有引起重大疫情的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动物防疫、检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阿说牛错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损失并缴纳罚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危害后果,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被告人阿说牛错适用缓刑。被告人阿说牛错非法贩运带有非洲猪瘟病毒的生猪的行为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宁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依据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程序合法,请求得当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阿说牛错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阿说牛错赔偿宁南县农业农村局为处置带有非洲猪瘟病毒的生猪中支出的无害化处置费7,660元,并在公众媒体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志红
审 判 员  鲁永洪
审 判 员  李小俊
人民陪审员  钟云友
人民陪审员  姜发林
人民陪审员  宋仲英
人民陪审员  李仕秀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凌福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