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有林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725刑初66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起诉人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有林,男,1966年2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勉县,现住勉县,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勉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超,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谢海友,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勉县人民检察院以勉检公诉刑诉〔2019〕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有林犯非法狩猎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勉县人民检察院还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以勉检刑附民公诉[20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代有林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自胆出庭支持公诉,同时指派检察员焦伟出庭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代有林及其辩护人张超、谢海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代有林在勉县农贸市场购买了15个铁夹子,家中以前存放14个铁夹子,共计29个铁夹子放在家中待用;2018年8月(农历)的一天,有野猪到天麻地里吃天麻,代有林发现后就携带4个铁夹子,进入其天麻地所在的XX山林中,先观察好野生动物可能经过的小路,然后在路中间地上挖一个小坑,把铁夹子上的机关搬开,将铁夹子放进坑中,保持铁夹子顶部与路面平行,用绳子的一头绑在铁夹子上,另一头固定在旁边的树桩或树上,再往夹子上覆盖一些树叶,只要动物踏在铁夹子上触动机关,动物的蹄子就会被铁夹子夹住,动物就被困住。代有林用相同的方法,在天麻地周围4个叉路中间安装了4个铁夹子。安装好后代有林每天都要去查看,第4天代有林查看时发现靠近天麻地的2个铁夹子分别夹住了一头野猪和一只豪猪,野猪已死亡,豪猪左后爪被夹子夹住后受伤,在家中养殖几天后死亡,代有林将野猪和豪猪分别汤了将肉熏干,2019年春节前在XX沟XX镇XX沟XX社区的家中,同家人食用了部分野猪肉块,其余肉块一直存放在XX沟XX镇XX村XX组家中。猎捕到2只野生动物后,代有林意识到铁夹子可能会伤到进林干活的人,就将全部铁夹子收回放在家中,直至被勉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查获。 2019年3月19日,经勉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工程师李清知、樊荣鉴定,死体1只为豪猪,学名livstrixhodgsoni(Gray),一般保护动物,数量为1只,2块肢体为野猪,别名山猪,学名SLISscrofaLinnaeus。为一般保护动物,数量为1头。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代有林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有林为保护种植的天麻免遭野猪破坏,安装了禁止使用的工具猎捕了2只一般保护动物,事后认识到其危害性,自己主动收回,未再对野生动物及人员的安全造成危害。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附带民事公益起诉人诉称,被告人代有林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勉县林业局对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认为:野猪、豪猪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捕杀野猪和豪猪,会影响当地野猪和豪猪的种群及其所在地的生态系统功能,会导致当地野猪和豪猪的种群下降,破坏局部生态平衡,影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服务功能的发挥,代有林的行为造成生态资源损失价值1000元。请求判令:l、被告代有林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2、被告代有林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1000元。 被告人代有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意见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对野生动物资源所造成的危害性相对较轻;3、被告人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被告人自愿接受经济处罚,可酌情从轻。综上,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被告人代有林在勉县林业局办理了《狩猎证》。自2014年起,勉县林业局停止了《狩猎证》的年审、换证和发放。2016年7月12日,陕西省林业厅发布《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规定“全省境内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各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省政府公布的重要湿地,鸟类迁徙通道,各级公路、铁路两侧1公里以内的区域,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上述禁猎区以外的区域每年的3月1日至10月31日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该通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2017年6月,代有林在勉县农贸市场购买了15个铁夹子,家中以前存放14个铁夹子,共计29个铁夹子放在家中待用(此类铁夹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禁用工具)。2018年8月(农历)的一天,有野猪到天麻地里吃天麻,代有林发现后就携带4个铁夹,进入其天麻地所在的XX山林中,先观察好野生动物可能经过的小路,然后在路中间地上挖一个小坑,把铁夹子上的机关搬开,将铁夹子放进坑中,保持铁夹子顶部与路面平行,用绳子的一头绑在铁夹子上,另一头固定在旁边的树桩或树上,再往铁夹子上覆盖一些树叶,只要动物踏在铁夹子上触动机关,动物就会被铁夹子夹住。代有林用相同的方法,在天麻地周围4个叉路中间安装了4个铁夹子。安装好后代有林每天都要去查看,第4天代有林查看时发现靠近天麻地的2个铁夹子分别夹住了一头野猪和一只豪猪,野猪已死亡,豪猪左后爪被铁夹子夹住后受伤。代有林将野猪和豪猪带回家,豪猪在家中养殖几天后死亡,代有林将野猪和豪猪分别汤了熏干。2019年春节前同家人食用了部分野猪肉块,其余肉块一直存放在XX沟XX镇XX村XX组家中,猎捕到2只野生动物后,代有林意识到铁夹子可能会伤到进林干活的人,就将全部铁夹子收回放在家中。 2019年3月16日,勉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在代有林家现场扣押疑似野猪肉2块、疑似熏干豪猪1只及铁夹子29个、细铁丝1盘。经勉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鉴定,死体1只为豪猪,为一般保护动物,2块肢体为野猪,别名山猪,为一般保护动物。经勉县林业局对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认为:野猪、豪猪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捕杀野猪和豪猪,会影响当地野猪和豪猪的种群及其所在地的生态系统功能,会导致当地野猪和豪猪的种群下降,破坏局部生态平衡,影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服务功能的发挥,代有林的行为造成生态资源损失价值1000元。勉县人民检察院在汉中日报刊登公告,公告期满后,无有权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捕兽夹29个、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代有林到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勉林发(2016)31文件、汉林发(2016)139号文件、陕林安发(2016)205号文件、被告人户籍证明、办案说明、代有林狩猎证复印件、勉县林业局关于我县《狩猎证》管理情况的说明、勉县XX沟XX中心管护站证明、勉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野生动物技术鉴定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位置示意图、指认现场照片、证人文某某、金某甲、代某某、金某乙、薛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勉县林业局关于代有林涉嫌非法狩猎案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意见的函,勉县人民检察院在汉中日报刊登的公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来源清楚,相互关联,相互印证,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有林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有林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代有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构成坦白、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因被告人的违法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亦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本案中,勉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线索,经公告后无有权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以被告人代有林的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侵犯国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制度,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代有林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且被告人对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赔偿损失的金额亦无异议,故对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代有林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铁夹子29个依法没收。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人代有林在汉中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由本院审核后发表)。 四、被告人代有林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胡小强 审 判 员 王 康 人民陪审员 付丽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小惠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