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德正化工有限公司与联邦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巴商初字第2号 原告宁夏德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岩鹏,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元,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邦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蔡海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玉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边慧,内蒙古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德正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正化工公司)与被告联邦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邦制药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利平担任审判长,法官邬忠良、乌力吉仗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11月28日、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贾剑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德正化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岩鹏、赵元,被告联邦制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玉波、边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正化工公司诉称,2008年12月20日,德正化工公司与联邦制药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内容为:德正化工公司在磴口县新建年产3000吨苯乙酸化工厂,用于回收处理联邦制药公司一、二期6-APA项目所产生的全部苯乙酸钠废液,并将回收处理后得到的苯乙酸精品全部按优惠价返销联邦制药公司。合作协议签订后,德正化工公司在磴口县新建年产3000吨苯乙酸化工厂,于2009年9月1日正式投产。2011年,联邦制药公司拟新上四期年产12000吨6-APA项目,因德正化工公司磴口县年产3000吨苯乙酸化工厂产能无法满足联邦制药公司新上四期项目的需求,联邦制药公司与德正化工公司协商,希望德正化工公司能新建苯乙酸化工厂以满足联邦制药公司新上四期项目产生的苯乙酸废液回收的需求,联邦制药公司并承诺以预付款的形式给予德正化工公司资金支持。2011年7月18日,联邦制药公司拟新上的四期项目取得了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的环评批复,明确批复四期项目生产中产生的苯乙酸废液由德正化工公司进一步回收处置。在此背景下,德正化工公司基于上述约定内容及环评批复内容,在宁夏石嘴山市新建年产10000吨苯乙酸化工厂以同时满足联邦制药公司现有6-APA项目及四期项目产生的苯乙酸废液回收的需求。2011年8月26日,德正化工公司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批复及与被告联邦制药公司协商内容正式启动了新建年产10000吨苯乙酸化工厂的项目。2013年6月,德正化工公司宁夏新建工厂已完成大部分建设工程,主要生产设备已安装完毕。应巴彦淖尔市环保局、磴口县人民政府及磴口县环保局的要求,德正化工公司磴口县苯乙酸工厂在2013年4月已停产准备搬迁。2013年4月15日,联邦制药公司原董事长因病去世,新上任公司主席断然违反与德正化工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不仅拒付拖欠德正化工公司的约25685164.81元货款,也违背了建厂前给予德正化工公司资金支持的承诺,将本应在新厂建设完成投产后逐步扣除的预付款,一次性扣除抵顶欠付德正化工公司的货款。同时,联邦制药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环评批复的要求,违规自建苯乙酸回收车间,自行回收苯乙酸钠废液,在未取得环评批复且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就在2013年4月擅自进行试生产,因散发大量恶臭气体,后被临河区环保局关停。联邦制药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德正化工公司新建工厂无法按期投产,给德正化工公司造成巨大生产利润损失。综上,请求判令:一、联邦制药公司继续履行与德正化工公司于2008年12月2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二、联邦制药公司赔偿因其违约给德正化工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1800928.9元。 被告联邦制药公司答辩称,联邦制药公司是与德正化工公司有过一段时间的合同关系,而该合同关系已于2013年中止,其原因一是因为德正化工公司的环保违法问题,被磴口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4月下令关停,双方的合同关系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中止。另一个原因是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中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故德正化工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联邦制药公司之所以自建回收车间,完全是因为德正化工公司一直不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至。其在磴口的化工厂不具备处理苯乙酸的相应资质,环保问题最终未能验收合格。联邦制药公司为了避免更大的法律风险,所以才决定自建回收车间。联邦制药公司从未向德正化工公司提出宁夏建厂的需求,也从未有过和德恒公司合作的意思表示,其自建车间的事实足以说明德正化工公司宁夏建厂并非应联邦制药公司的要求,而是其单方行为,与联邦制药公司无关。故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0日,德正化工公司与联邦制药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书》,约定:随着联邦制药公司的正式投产,环保工作中苯乙酸回收工艺在实践中发现,有回收不完全、环保成本过大的不合理现象。因此与德正化工商议,为了解决环保工作中的不合理状况,双方在经过多年良好合作的基础上,以加速做大做强的共同目标和实现双赢为目的,相互取得信任,由甲方(联邦制药公司)采取外伸企业的运作模式,首先将原料中的苯乙酸回收项目、苯乙酸合成生产供应项目及氨水供应项目委托给甲方(原文如此,应为“乙方”)实施加工,双方缔结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第一步合作成功的基础上,甲方根据发展需要以及实际需求情况,再继续扩大合作范围……。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生产过程中的全部苯乙酸钠废液以供乙方回收。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技术支持……。3、甲方有权享受乙方产品的最优惠价格……。4、甲方负责包销乙方的合格产品,在乙方交货验收合格一个月内及时结算货款,以保证乙方生产运转能够正常推行。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投资在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建设年产不低于3000吨苯乙酸和7000吨氨水的化工厂,建设周期一年。2、乙方从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负责将甲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苯乙酸的废液进行收集、拉运、储存,不能造成甲方生产受影响。四、具体合作项目以定期签订具体供货合同作为附件附后,附件由双方职能部门共同商定,另择时间签订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分别签订了多份“苯乙酸回收料”《加工合同》。2010年至2013年各年度期内签订的《加工合同》均注明“有效期”为各年度12月31日。2012年4月16日,由巴彦淖尔市环保局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联邦制药公司与德正化工公司异味治理有关事宜,参加会议单位有巴彦淖尔市环保局、磴口县环保局、巴彦淖尔市环境监察支队、联邦制药公司、德正化工公司等,并作出2012年第4期会议纪要:“会议议定事项:一、会议认为,德正化工近期积极进行整改,对企业生产工艺进行了改造,粗品堆放问题得到了治理,污染治理收到一定成效。企业生产产生的废液共有25吨/日,除自己处理15吨/日以外,10吨/日外运委托宁夏XX集团处置,为临时应急措施,企业拟进行的搬迁工作进度缓慢,不能有效解决废液的处置问题。二、会议决议:(一)德正化工继续保持生产,支持联邦制药的正常运营。在废液的处置中要加大蒸发釜的使用,以减少废液外运量,降低生产成本……(三)德正化工公司须于5月20日之前办理企业新厂开工手续,在5月底前动工。如果新厂无法按时开工建设,则必须于6月上旬停产并安装废液焚烧炉”。2012年5月8日,由宁夏德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恒科技公司)与永宁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永宁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德恒科技公司在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建设的一万吨(年产)苯乙酸项目。之后,德恒科技公司为该项目的建设,与其他施工单位签订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围墙施工承包合同》、《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并与其他设备供应单位签订了《工业产品买卖合同》、《产品购销合同》、《工业品购销及安装合同》等。同时,德恒科技公司取得了由石嘴山市规划管理局颁发的地字第1*****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字第1*****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由惠农区工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惠工业和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12)*8号、*9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石嘴山市环保局作出石环批复(2013)*号《关于宁夏德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000吨/年苯乙酸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等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的各类报批报建手续,并获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且对该项目进行了建设。为证明联邦制药公司承诺给予德正化工公司建新厂资金支持的事实,德正化工公司提供了双方于2012年4月23日、5月25日、10月22日分别签订的三份预付款《协议》,内容为:定作方(联邦制药公司)与承揽方(德正化工公司)真诚合作加工苯乙酸料,由于承揽方提出近期资金周转困难,为了不影响生产工作,定作方同意在加工回收苯乙酸料中预付款(分别为9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支持承揽方正常生产,保障双方的合作顺利进行。预付款从回收苯乙酸货款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2013年1月18日,磴口县环保局向磴口县人民政府提出《关于对磴口县德正化工公司实施关停的申请》,内容为“……磴口县德正化工公司在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的前提下,擅自开工从事违法生产。为了消除环境污染,申请磴口县人民政府对磴口县德正化工公司实施关停”。2013年2月4日,磴口县人民政府下发磴政字(2013)*6号文件,即《关于同意关停磴口县德正化工公司的批复》,内容为:“一、自批复之日起,由环保局向德正化工公司下达关停文件,要求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并督促企业尽快完成厂区搬迁工作……”。2013年4月1日,由巴彦淖尔市环保局主持召开会议,研究……联邦制药公司苯乙酸回收车间配套除臭装置建设及苯乙酸拉运工作……等相关事宜,参加会议单位有巴彦淖尔市环保局、巴彦淖尔市环境监察支队、临河区环保局、巴彦淖尔市污水处理厂、德源肥业有限公司、联邦制药公司、德正化工公司等,并作出(2013)3号会议纪要:“会议议定事项:联邦制药公司苯乙酸回收车间未履行环评报批手续,属‘未批先建’项目;该车间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进行试生产,散发出大量异味对市区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市环境监察支队下达文书要求其停止违法生产,补办环评手续。3月28日,临河区环保局已对苯乙酸回收车间履行了关停手续,在生产设备上粘贴封条,并进行了摄像记录。该车间环评手续履行完毕,安装除臭装置后,且申请环保部门同意方可进行试生产。联邦制药公司产生出的苯乙酸交由德正化工公司处理,由于该公司未办理环评验收手续,承诺4月1日将厂区搬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并将苯乙酸拉运至宁夏厂区储存。由于转移苯乙酸没有履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手续,市环保局责令德正化工公司从4月1日起停止拉运苯乙酸,产生的苯乙酸自行储存。待接收方出具相关资质证明,且由当地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拉运,此项工作由临河区环保局负责监管。相关手续履行完毕后,苯乙酸拉运工作由临河区环保局和磴口县环保局负责全程监管,其中,临河区环保局负责监管临河—磴口段的苯乙酸拉运工作,磴口县环保局负责监管磴口县—宁夏段的苯乙酸拉运工作。苯乙酸到达目的地后,磴口县环保局监督其储存到宁夏方面的储罐中”。 另查明,联邦制药公司于2011年5月,向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报送了《联邦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6-APA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联邦制药公司拟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的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原厂区东侧进行12000吨/年6-氨基青霉烷酸(简称6-APA)扩建工程的建设。2011年7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作出内环审(2011)2*7号《关于联邦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6-APA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内容为:“原则同意本期工程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下述要求进行建设……”。上述《报告书》与《批复》分别有“苯乙酸母液经四效蒸发后浓缩液送宁夏德正化工有限公司”与“苯乙酸母液浓缩废液送宁夏德正化工有限公司进一步回收处置”的内容。2013年,联邦制药公司向巴彦淖尔市环保局报送了《联邦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苯乙酸回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联邦制药公司拟在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联邦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四期工程项目区内建设规模为年处理120000t/a苯乙酸废液项目。2013年9月16日,巴彦淖尔市环保局作出巴环审发(2013)*4号《关于〈联邦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苯乙酸回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内容为:“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对此,德正化工公司与联邦制药公司因是否继续履行合作协议发生矛盾。德正化工公司主张,因磴口化工厂不能满足产能需求,双方口头协商在宁夏新建更大规模的化工厂,并由联邦制药公司对德正化工公司在宁夏新建化工厂给予资金支持,但因联邦制药公司中途违约,未全面履行给予德正化工公司在宁夏新建化工厂资金支持的约定,导致德正化工公司新建工厂无法按期投产,给德正化工公司造成巨大生产利润损失。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联邦制药公司继续履行与德正化工公司于2008年12月2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二、联邦制药公司赔偿因其违约给德正化工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1800928.9元(其中:1、联邦制药公司累计欠付德正化工公司货款25685164.81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53528.93元;2、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期间的生产利润损失29747400元)。在诉讼中,德正化工公司称:“被告欠我方货款25685164.81元,但我方也承认在某种意义上不欠的,因为被告之前有建新厂预付款的存在,因此被告将建厂预付款与苯乙酸的货款混为一谈,相互抵销……因被告不履行建新厂资金支持的承诺,新厂至今不具备投产条件”。被告联邦制药公司主张,不认可双方有口头协议及给予德正化工公司建新厂资金支持等约定,所付款项均为“货款”,并非建新厂的预付款。 又查明,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对德恒科技公司在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建设的一万吨(年产)苯乙酸项目勘验时对厂区建设现状进行了拍照。在对照片的质证中,德正化工公司陈述:在2013年6月前已投资6190万元,目前还差1500万元至2000万元可以达到生产要求,主要用于后续的设备安装和零星的土建工程。目前尚未到达的主要是环保设备,现早已制作完毕,因为尾款未付,厂家尚未运达。土建工程只差厂区的地坪没有建设,凡是生产用的土建全部完工。联邦制药公司对厂区现状照片没有异议。 还查明,德正化工公司于2008年4月18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股东为韩岩鹏、陈建明、杨XX;法定代表人为陈建明。德恒科技公司于2012年9月13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股东为周XX、韩岩鹏;法定代表人为韩岩鹏。关于上述两公司的关系,德正化工公司称:德恒科技公司是德正化工公司专设的回收企业,是德正化工公司为履行合作协议而设置的,其实质是磴口化工厂的迁移和扩大,是随联邦制药公司的项目扩大而扩大的。 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书》、《加工合同》、巴彦淖尔市环保局2012年第4期会议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围墙施工承包合同》、《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工业产品买卖合同》、《产品购销合同》、《工业品购销及安装合同》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关于宁夏德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000吨/年苯乙酸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等德恒科技公司在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建设的一万吨(年产)苯乙酸项目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的各类报批报建手续及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预付款《协议》、磴口县环保局《关于对磴口县德正化工公司实施关停的申请》、磴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关停磴口县德正化工公司的批复》、巴彦淖尔市环保局(2013)3号会议纪要、《联邦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6-APA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关于联邦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6-APA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联邦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苯乙酸回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关于〈联邦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苯乙酸回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德恒科技公司在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建设的一万吨(年产)苯乙酸项目厂区建设现状照片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与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所涉《合作协议书》应否继续履行以及联邦制药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损失。现就本案争议焦点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本案所涉《合作协议书》应否继续履行的问题。首先,德正化工公司与联邦制药公司于2008年12月2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为缔结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未经协议双方协商或法定程序解除前,应继续履行。其次,《合作协议书》约定,“乙方投资在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建设年产不低于3000吨苯乙酸和7000吨氨水的化工厂,建设周期一年”。德正化工公司称,因磴口化工厂不能满足产能需求,双方口头协商在宁夏新建更大规模的化工厂,并由联邦制药公司对德正化工公司在宁夏新建化工厂给予资金支持。但联邦制药公司不认可双方存在该口头协议的事实。对此,本院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具体分析如下:(一)《合作协议书》约定,“在第一步合作成功的基础上,甲方根据发展需要以及实际需求情况,再继续扩大合作范围……”。从该约定内容看,《合作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为履行第一步合作计划而约定的,同时约定了根据需要再继续扩大合作范围的合作意向。(二)联邦制药公司于2011年5月向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报送的《联邦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6-APA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与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于同年7月18日作出的内环审(2011)2*7号《关于联邦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6-APA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分别有“苯乙酸母液经四效蒸发后浓缩液送宁夏德正化工有限公司”与“苯乙酸母液浓缩废液送宁夏德正化工有限公司进一步回收处置”的内容。说明因联邦制药公司进行12000吨/年6-氨基青霉烷酸(简称6-APA)扩建工程的项目,根据联邦制药公司的发展需要,双方需扩大合作范围的实际情况已经出现。且联邦制药公司仍承诺该项目生产所产生的苯乙酸母液浓缩废液送宁夏德正化工有限公司进一步回收处置。(三)巴彦淖尔市环保局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的2012年第4期会议纪要,有“德正化工继续保持生产,支持联邦制药的正常运营……德正化工公司须于5月20日之前办理企业新厂开工手续,在5月底前动工”等内容。之后,德正化工公司以新办企业德恒科技公司的名义拟在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建设一万吨(年产)苯乙酸项目,与有关施工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围墙施工承包合同》、《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工业产品买卖合同》、《产品购销合同》、《工业品购销及安装合同》等,并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了各类报批报建手续,且获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同时,对该项目进行了建设。双方于2012年4月23日、5月25日、10月22日分别签订的三份预付款《协议》,内容虽表述为“定作方同意在加工回收苯乙酸料中预付款(分别为9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且双方对预付款的用途亦有争议,但从预付款的时间及数额,结合巴彦淖尔市环保局2012年第4期会议纪要的内容分析,德正化工公司所称“联邦制药公司并承诺以预付款的形式给予德正化工公司资金支持”的主张有一定的合理性。2013年1月18日,磴口县环保局向磴口县人民政府提出《关于对磴口县德正化工公司实施关停的申请》与2013年2月4日,磴口县人民政府下发磴政字(2013)*6号文件,即《关于同意关停磴口县德正化工公司的批复》,因磴口县德正化工公司在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的前提下,擅自开工从事违法生产,为了消除环境污染,对磴口县德正化工公司实施了关停,并要求该企业尽快完成搬迁工作。巴彦淖尔市环保局于2013年4月1日作出的(2013)3号会议纪要,有“联邦制药公司产生出的苯乙酸交由德正化工公司处理,由于该公司未办理环评验收手续,承诺4月1日将厂区搬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并将苯乙酸拉运至宁夏厂区储存”等内容。该会议纪要确立了联邦制药公司产生的苯乙酸由德正化工公司宁夏厂区处理的基本履行方式,包括拉运、储存、监管等。上述会议纪要系由巴彦淖尔市环保局主持召开,本案双方当事人参加,专题研究讨论相关事宜,并形成会议议定事项及决议的纪要。会议纪要的内容可反映各方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可结合会议纪要认定相关事实。综上分析,从上述证据与两份会议纪要及德正化工公司以新办企业德恒科技公司的名义在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建设的一万吨(年产)苯乙酸项目所办理的各类报批报建手续所形成的证据链,充分印证了双方口头协议的约定,即为了适应联邦制药公司的发展需求与解决德正化工公司磴口县化工厂的环境污染问题,按照《合作协议书》“在第一步合作成功的基础上,甲方根据发展需要以及实际需求情况,再继续扩大合作范围”的约定,由德正化工公司在宁夏石嘴山市建设一万吨(年产)苯乙酸项目并由德正化工公司将磴口县化工厂搬迁至宁夏新厂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书》的事实。至于联邦制药公司以“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中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的主张,经查,《合作协议书》并无该约定,而《加工合同》约定了该内容,且《合作协议书》约定:“具体合作项目以定期签订具体供货合同作为附件附后,附件由双方职能部门共同商定,另择时间签订”。因此,《加工合同》仅为《合作协议书》的附件,不能以《加工合同》的“有效期”推定为《合作协议书》的“有效期”。故联邦制药公司主张其自建车间的事实足以说明德正化工公司宁夏建厂并非应联邦制药公司的要求,与联邦制药公司无关以及双方合同关系已于2013年中止等理由与事实不符,其主张不能成立。另外,德正化工公司磴口县化工厂虽存在环境污染问题,致使联邦制药公司受到相关部门的相应处罚及对德正化工公司磴口县化工厂实施关停,但双方并未因此而协商解除或终止合同,而是从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一直协商由德正化工公司建新厂并搬迁德正化工公司磴口县化工厂的事宜。故联邦制药公司主张的之所以自建回收车间,完全是因为德正化工公司一直不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致及双方的合同关系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中止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本院对德正化工公司要求联邦制药公司继续履行合作协议的请求予以支持。 二、关于德正化工公司请求由联邦制药公司赔偿因其违约给德正化工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1800928.9元的问题。德正化工公司请求:联邦制药公司赔偿因其违约给德正化工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1800928.9元,其中:1、联邦制药公司累计欠付德正化工公司货款25685164.81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53528.93元;2、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期间的生产利润损失29747400元。对此,作如下分析:(一)德正化工公司主张,联邦制药公司累计欠付德正化工公司货款25685164.81元,但其承认与联邦制药公司支付建新厂的预付款抵销后,联邦制药公司则不欠德正化工公司货款的事实。虽从双方的行为及双方于2012年4月23日、5月25日、10月22日分别签订的三份预付款《协议》可佐证德正化工公司所称“联邦制药公司并承诺以预付款的形式给予德正化工公司资金支持”的主张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上述三份预付款《协议》的内容均表述为“由于承揽方(德正化工公司)提出近期资金周转困难,为了不影响生产工作,定作方(联邦制药公司)同意在加工回收苯乙酸料中预付款(分别为9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支持承揽方正常生产,保障双方的合作顺利进行”。从该内容反映,双方约定的仅为“在加工回收苯乙酸料中预付款”,属于预付货款的性质。且预付款《协议》约定,“预付款从回收苯乙酸货款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并无证据证明上述预付款“应在新厂建设完成投产后逐步扣除”。因此,联邦制药公司从其预付款中扣除抵顶货款并不违约,故德正化工公司主张联邦制药公司“不仅拒付拖欠德正化工公司的约25685164.81元货款,也违背了建厂前给予德正化工公司资金支持的承诺,将本应在新厂建设完成投产后逐步扣除的预付款,一次性扣除抵顶欠付德正化工公司的货款”,没有事实依据,其要求由联邦制药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二)德正化工公司主张,因联邦制药公司不履行建新厂资金支持的承诺,新厂至今不具备投产条件,造成其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期间的生产利润损失29747400元。首先,本案所涉《合作协议书》约定,“二、乙方(德正化工公司)的权利义务:1、乙方投资在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建设年产不低于3000吨苯乙酸和7000吨氨水的化工厂,建设周期一年”,表明《合作协议书》约定的在磴口县建厂投资系德正化工公司的义务。后双方口头协议约定,由德正化工公司在宁夏石嘴山市建新厂并搬迁德正化工公司磴口县化工厂的事宜中,亦无证据证明联邦制药公司承诺过给予德正化工公司超越2700万元预付款之外资金支持的事实。其次,根据本院上述认定,联邦制药公司已履行了预付款的约定,其从预付款中扣除抵顶货款亦符合预付款《协议》的约定。因此,德正化工公司新厂至今不具备投产条件,不能证明系联邦制药公司违约所致。故对德正化工公司要求由联邦制药公司赔偿其生产利润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联邦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继续履行2008年12月20日与宁夏德正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二、驳回宁夏德正化工有限公司要求联邦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赔偿因其违约给宁夏德正化工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1800928.9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805元,由宁夏德正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00705元,由联邦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利 平 代理审判员 邬 忠 良 代理审判员 乌力吉仗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贾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