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立海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26刑初152号
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乔立海,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蒙阴县。
1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蒙阴县。2021年3月11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2021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石建,山东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一部刑诉〔2021〕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立海犯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平邑县人民检察院又以平检四部民公诉〔20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志永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员乔宁出庭参加公益诉讼,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乔立海及其辩护人石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份,被告人乔立海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平邑县东山上采伐林木。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告人乔立海滥伐树木的树种为杨树、赤松、刺槐、枫杨等,共计995株,立木蓄积为111.5246立方米。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立海无证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乔立海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乔立海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该采伐区域有13.09亩的森林类别为国家级公益林(二级),破坏了生态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判令被告人乔立海就其破坏的生态,对其中国家级公益林部分按照平邑县林业发展中心制定的修复方案补种修复,期满后由平邑县林业民展中心组织验收;如不能补种,则由乔立海承揽对国家公益林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进行修复所需要的费用10363元。
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
1、平邑县人民检察院公告一份,证实了2021年4月2日,平邑县人民检察院在正义网上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符合条件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平邑县林业发展中心出具的《证明》,4.15北刘庄村滥伐林木案所涉及的地类为乔木林地。
平邑县林业发展中心出具的《关于乔立海砍伐所毁坏的林木范围林地说明》证实,经核对平邑县2019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乔立海砍伐所毁坏的林木范围森林类别分别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二级;一般商品林,保护等级四级。
3、平邑县林业发展中心出具的《柏林镇北刘庄村滥伐迹地生态修复方案》,明确了柏林镇北刘庄村树木被滥伐的生态公益林面积为13.09亩,计划采取人工造林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的树种、苗木规格、整地、造林密度、造林时间、栽植方法、栽后管理及投资概算。
被告人乔立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同意按照平邑县林业发展中心制定的《柏林镇北刘庄村滥伐迹地生态修复方案》执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份,被告人乔立海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平邑县东山上采伐林木。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告人乔立海滥伐树木的树种为杨树、赤松、刺槐、枫杨等,共计995株,立木蓄积为111.5246立方米。
被告人乔立海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另查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乔立海滥伐林木采伐区域其中13.09亩的森林类别为国家级公益林(二级)。平邑县林业发展中心出具了《柏林镇北刘庄村滥伐迹地生态修复方案》:生态公益林13.09亩,林种为防护林、树种苗木规格、整地方式、造林密度等,投资概算为10363元。
另查明,被告人乔立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乔立海的近亲属向本院交纳了滥伐迹地生态修复费用10363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陈某1、陈某2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照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平邑县人民检察院的公告、平邑县林业发展中心出具的证明、修复方案,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立海无证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乔立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其近亲属交纳了生态修复费用,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乔立海滥伐林木地森林类别为国家级公益林(二级),其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乔立海对滥伐林木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向本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当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乔立海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适用缓刑,并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乔立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立海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60000元(已缴纳)。
二、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乔立海承担就其破坏的生态按照平邑县林业发展中心制定的修复方案确定的修复费用10363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时圣宏
审 判 员  刘作元
审 判 员  田德运
人民陪审员  孙庆法
人民陪审员  张继芳
人民陪审员  欧阳慧
人民陪审员  王兆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