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洁必净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6)粤7101行初1674号
原告:广州洁必净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科村第七经济合作。
法定代表人:罗尚全,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玉新,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凌云,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光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佳露,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方穗涛,广东珠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洁必净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必净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白云区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洁必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尚全、委托代理人胡凌云律师,被告白云区环保局的委托代理人陈佳露、方穗涛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洁必净公司诉称:我司作为洗涤企业在运作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等污染物,但我司已采取合理的方式净化排放。而白云区环保局并未出具充足的证据证明我司违法排放污染物以及排放的污染物不达标。尽管白云区环保局在《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及有“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记录”,但白云区环保局仅仅通过询问调查方式对周边环境予以检查,并未对我司排放的污水抽样检验。白云区环保局不能据此认定我司排放污染物存在违法性。从白云区环保局举行听证会了解的部分事实可知:白云区环保局在进行污水抽样取证时没有通知我司参与,抽样取证地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检测报告也没有送达我司签字确认。白云区环保局在抽样检测取证的执法过程严重违反相关执法程序,白云区环保局在此情况下取得的证据不应作为认定我司违法的证据。综上,白云区环保局所依据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且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当予以撤销。我司请求法院判决:1.撤销白云区环保局作出的云环保监(2015)1053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2.白云区环保局承担本案受理费。
被告白云区环保局辩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我局作出的云环保监(2015)1053号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洁必净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5年8月13目,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洁必净公司在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第七经济合作社十四街12号首层建成酒店用品洗涤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V178项),于2011年8月建成并投入生产,车间面积约500平方米,投资约30万元,现场检查时,洁必净公司正常生产。洁必净公司上述建设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洗水机4台、脱水机3台、烘干机4台(燃煤)等,主要生产工艺为:洗涤→烘干→烫平→包装。生产过程产生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均未有配套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处理直排。洁必净公司未办理上述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8月13日进行执法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洁必净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对洁必净公司作出:1、停止生产;2、对洁必净公司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15年8月13日对洁必净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同年10月31日向洁必净公司送达云环保告(2015)LC504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1月6日,洁必净公司向我局递交听证申请书,我局依法于2016年12月8日召开听证会。本案经我局行政处罚审议小组会议审议,我局依法于12月23日作出云环保监(2015)1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年12月25日向洁必净公司送达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列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洁必净公司酒店用品洗涤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Ⅴ178项,洁必净公司上述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的情况下,即擅自投入生产,其行为已违反了上述法规的规定,应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洁必净公司认为我局未有证据证明其污染物排放超标是法律认识错误,本案事实认定的关键是洁必净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为另一法律关系。洁必净公司认为我局执法程序违法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因此,我局对洁必净公司的违法行为,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云环保监(2015)1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法院驳回洁必净的诉求请求。
经审理查明:白云区环保局于2015年8月13日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第七经济合作社十四街12号首层的洁必净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主要从事酒店用品洗涤;该公司主要设备有洗水机4台、脱水机3台、烘干机4台(燃煤),在生产过程中有废水、废气、噪声产生,均未建处理设施直排;该公司未能提供环保审批验收手续材料。白云区环保局将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记录》,何如琼以洁必净公司负责人的名义在《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名并加盖洁必净公司公章。同年11月4日,白云区环保局向洁必净公司送达云环保告(2015)LC504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洁必净公司作出停止生产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洁必净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洁必净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白云区环保局提出听证申请。白云区环保局于2016年12月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笔录上有何如琼的签名。白云区环保局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云环保监(2015)1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年12月25日向洁必净公司送达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洁必净公司不服该处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洁必净公司确认其经营洗涤被套、床单等业务,一天大概洗三百套床单,每天都洗,水洗,洗涤用品是商场里的洗衣粉,有时加柔顺剂,确认白云区环保局于2015年11月25日通知其于2016年12月8日举行听证会,洁必净公司认为其并没有授权何如琼参加听证会。洁必净公司称其有一个十多平方米的沉淀池作为废水沉淀处理,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环境保护设施已经建成并经验收合格。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云环保告(2015)LC504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听证申请书、听证笔录、云环保监(2015)1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白云区环保局对辖区内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负有查处的职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洁必净公司称其有一个十多平方米的沉淀池作为废水沉淀处理,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环境保护设施已经建成并经验收合格。白云区环保局在2015年8月13日对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处理设施直排污;该公司未能提供环保审批验收手续材料,而且该情况由洁必净公司当场盖章确认。洁必净公司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洁必净公司认为其并未授权何如琼参加听证,但是何如琼在白云区环保局现场调查时已经以洁必净公司负责人的名义在《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名并加盖洁必净公司公章,洁必净公司当庭确认白云区环保局于2015年11月25日通知其于2016年12月8日举行听证会。白云区环保局已经依期举行听证会,何如琼也已经以洁必净公司代理人的名义参加听证会。白云区环保局已经告知并保证了洁必净公司参加听证的权利。
洁必净公司作为洗涤企业,在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第七经济合作社十四街12号首层其经营洗涤被套、床单等业务,一天大概洗三百套床单,每天都洗,水洗,洗涤用品是商场里的洗衣粉,有时加柔顺剂,产生的废水、废气直接排放。洁必净公司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Ⅴ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第178项项目,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的情况下,即擅自投入生产,白云区环保局责令洁必净公司停止生产,并处罚款2万元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幅度亦在法定幅度内,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白云区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洁必净公司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洁必净洗涤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洁必净洗涤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长  黎锦明
人民陪审员  刘玉玲
人民陪审员  苏永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燕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