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堆次仁、索朗普布盗伐林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西藏自治区察隅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藏0425刑初10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察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旺堆次仁,男,1979年1月8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察隅县察瓦龙乡,藏族,群众,务农,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林芝市察隅县察瓦龙乡。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察隅县*******森林警察大队取保候审,2021年4月12日被察隅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7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索朗普布,男,1988年1月2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察隅县察瓦龙乡,藏族,群众,务农,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林芝市察隅县察瓦龙乡。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察隅县*******森林警察大队取保候审,2021年4月12日被察隅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7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察隅县人民检察院以察检检察业务部刑诉(202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旺堆次仁、索朗普布犯盗伐林木罪,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公益诉讼起诉人察隅县人民检察院以察检检察业务部刑附民公诉(2021)2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附带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察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维洪、检察官助理扎西拉姆出庭支持公诉和公益诉讼,被告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旺堆次仁、索朗普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察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份(具体时间不详),被告旺堆次仁同索朗普布、次仁顿珠(另案处理)驾驶自卸车前往察瓦龙乡龙普村那拉山(地名),旺堆次仁使用油锯砍伐活立木10棵,索朗普布使用斧头协助清理活立木上的枝叶,次仁顿珠在现场给两被告烧茶。被告旺堆次仁将圆木锯成4M左右的树节共20节。三人将锯好的圆木装车运到了被告旺堆次仁的牧场旧房旁堆集。2021年5月4日三人到察隅县*******森林警察大队自首。
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0棵活立木树种为松科冷杉。经云南西双版纳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盗伐林木的蓄积量为15.36立方米。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告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记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旺堆次仁、索朗普布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森林,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旺堆次仁、索朗普布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旺堆次仁、索朗普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察隅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旺堆次仁、索朗普布承担补种盗伐林木株数五倍的树木;2.要求被告旺堆次仁、索朗普布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盗伐林木的区域属于国家级公益林,具有较大的保持水土、调解气候的生态价值,其行为造成该区域包括固态释氧、水源涵养、固土保肥、积累营养物质、净化大气等在内的生态环境损失,破坏了林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特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份(具体时间不详),被告旺堆次仁同索朗普布、次仁顿珠(另案处理)驾驶自卸车前往察瓦龙乡龙普村那拉山(地名),旺堆次仁使用油锯砍伐活立木10棵,索朗普布使用斧头协助清理活立木上的枝叶,次仁顿珠在现场给两被告烧茶。被告旺堆次仁将圆木锯成4M左右树节共20节。三人将锯好的圆木装车运到了被告旺堆次仁的牧场旧房旁堆集。2021年5月4日三人向察隅县*******森林警察大队自首。
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0棵活立木树种为松科冷杉。经云南西双版纳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盗伐林木的蓄积量为15.36立方米。
另查明,察隅县人民检察院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5月25日,被告旺堆次仁、索朗普布在律师在场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旺堆次仁、索朗普布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无异议,并表示愿意积极履行补种义务。
上述事实,有1.书证(自首材料、被告基本情况、扣押清单及照片);2.证人证言三份;3.被告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云南西双版纳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6.物证(作案工具油锯一把、斧头一把、绳索一条);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9张等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旺堆次仁、索朗普布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国有林木,材积量为15.3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旺堆次仁、索朗普布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旺堆次仁、索朗普布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旺堆次仁、索朗普布盗伐林木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除应受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修复生态的民事侵权责任,对已遭受破坏的森林资源,应当进行补植复绿。察隅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依据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程序合法,请求得当有据,被告旺堆次仁、索朗普布亦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国家林业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旺堆次仁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索朗普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20节冷杉依法予以没收,该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油锯一把、斧头一把、绳索一条,依法予以没收;
五、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旺堆次仁、索朗普布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定的地点补种树木50株,补种树木当年存活率达到85%;
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旺堆次仁、索朗普布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洛 桑  达 瓦
审 判 员       坚 参
审 判 员     益 西平措
人民陪审员     达瓦卓玛
人民陪审员       丁增
人民陪审员     边巴桑珠
人民陪审员       布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空西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