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甫臣、余福生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324刑初250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福生,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全州县咸水镇白竹村委余家村03-42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全州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被告人余甫臣,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全州县咸水镇白竹村委余家村05-91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全州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19)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福生、余甫臣犯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以全检刑附民(2019)45032400002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维玉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员黄思政、廖飞霞参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余福生、余甫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被告人余福生、余甫臣共谋到湖南省祁阳县浯溪镇官岭村诱捕鸟类。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余福生、余甫臣携带诱捕鸟类的工具驾车从广西全州县至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浯溪镇官岭村,2018年10月9、10日晚上,被告人余福生、余甫臣在湖南省祁阳县浯溪镇官岭村第七组前面的塘田边,采取设网、播放录有鸟叫声的喇叭,诱捕鸟类116只。10月11日,被告人余福生、余甫臣运输非法狩猎而来的鸟类回到全州,下高速被公安民警截获,当场扣押鸟类116只,其中死体21只,活体95只。经鉴定,被告人余福生、余甫臣非法狩猎的鸟类均为秧鸡科黑水鸡,为国家三有动物。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李某、伍某的证言;被告人余福生、余甫臣的供述;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图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桂林公(刑)鉴(法物)字[2018]187号鉴定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福生、余甫臣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福生、余甫臣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福生、余甫臣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被告人的非法狩猎行为导致国家三有动物21只秧鸡科黑水鸡死亡,给国家自然资源造成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人余福生、余甫臣赔偿国家自然资源损失人民币6300元;二、被告人余福生、余甫臣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余福生、余甫臣的供述,证人李某、伍某的证言,全州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桂林公(刑)鉴(法物)字[2018]187号鉴定书,公告,《野生动物及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等证据。
被告人余福生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愿意赔偿因非法狩猎所造成的自然资源损失。
被告人余甫臣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愿意赔偿因非法狩猎所造成的自然资源损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福生、余甫臣共谋到湖南省祁阳县浯溪镇官岭村诱捕鸟类,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余福生、余甫臣携带诱捕鸟类的工具驾车从广西全州县至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浯溪镇官岭村。2018年10月9日、10日晚上,被告人余福生、余甫臣在湖南省祁阳县浯溪镇官岭村第七组前的塘田边,通过设置捕鸟网,播放鸟鸣声诱捕鸟类,共捕获鸟类116只。10月11日,被告人余福生、余甫臣将捕获的鸟类运回到全州,下高速被公安民警截获,当场扣押鸟类116只,其中死体21只,活体95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余福生、余甫臣非法狩猎的鸟类均为秧鸡科黑水鸡,为国家三有动物。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余福生、余甫臣将自然资源损失人民币6300元交至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全州县司法局受本院委托,对被告人余福生、余甫臣进行了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2019年12月6日,全州县司法局分别对二被告人作出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李某、伍某的证言;被告人余福生、余甫臣的供述;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图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桂林公(刑)鉴(法物)字[2018]187号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余福生、余甫臣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福生、余甫臣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二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主动缴纳国家自然资源赔偿款,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余福生、余甫臣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其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判处赔偿国家自然资源损失。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余福生、余甫臣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综合本案案情,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福生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被告人余甫臣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以上二被告人缓期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余福生、余甫臣共同赔偿国家自然资源损失人民币六千三百元(该款已缴纳)。
四、被告人余福生、余甫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春林
审 判 员  苏 萍
人民陪审员  赵 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覃婷婷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