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立恒、胡瑶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4民特144号 申请人张立恒,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合阳县)。 被申请人胡瑶,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申请人张立恒申请撤销被申请人胡瑶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立恒申请称:被申请人极度自恋,无视家庭,对女儿张欣、张乐完全不在心,拒绝照顾。女儿出生前被申请人曾意欲终止妊娠,被申请人坚持认为自己应该且能拥有更美好生活,女儿拖累其逐梦事业,数次针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辱骂女儿等至亲及申请人好友并向申请人及家人发出死亡威胁,若女儿落入被申请人之手,则事实上是肯定将被撂给被申请人父母,且其父母极重男轻女,女儿不可能被善待。被申请人眼里除了自己,再无任何人。被申请人不但拒不踏踏实实悉心履行其法定监护职责,反而屡以极端乖张暴戾、恶毒的语言(文字)毫无节制地恣意伤害被监护人心理及精神健康。被申请人针对女儿的行为不但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更是完全有悖人伦。申请人作为父亲,在与女儿被迫面临极不寻常的现实这一情况下,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胡瑶对女儿张欣、张乐的监护资格。 被申请人胡瑶答辩称:申请人于2017年12月5日擅自带离女儿并拒不透露住址。申请人的申请不适用于撤销监护权的法定情形。要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立恒与被申请人胡瑶确认双方于2015年5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0月1日生育女儿张欣、张乐。双方婚后曾有争执,并曾报警。胡瑶诉张立恒离婚纠纷一案现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述事实有庭前会议记录、接警单、询问笔录、受案回执及双方当庭陈述等为证。另,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照片系单方拍摄,短信及博文截屏打印件未提交原件,且被申请人不认可,本院在本案中不予认定。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除申请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接警单、询问笔录及受案回执,其余证据均未提交原件,且申请人不认可,本院在本案中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存在应撤销被申请人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情形,故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立恒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高春燕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