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业平、浏阳市余乐会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民终118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涂业平,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云龙,湖南湘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湖南湘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浏阳市余乐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两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童虹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向国,浏阳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浏阳市菜帮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两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唐万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浏阳市浏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福悦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两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孔凡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华根,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涂业平、上诉人浏阳市余乐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乐会公司)、上诉人浏阳市菜帮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菜帮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福悦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20)湘0181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涂业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余乐会公司与菜帮主公司向涂业平支付用汽量不足补损款1876484.4元及设备提前报废损失630000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余乐会公司及菜帮主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造成协议终止履行的原因在于涂业平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导致遭受相关职能部门处罚无法进行蒸汽生产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与客观事实不符,福悦公司为完善其厂房对外出租的配套设施,原已申报了一吨锅炉的立项手续,后案涉协议签订后,因余乐会公司与菜帮主公司生产规模用汽量所需,福悦公司向浏阳市两型产业园管委会进行申报,涂业平投资建设的锅炉处于正常的变更待批状态,涂业平从未收到相关职能部门的停工或其他方式的处罚,其依据协议如期向余乐会公司及菜帮主公司供应蒸汽。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系因余乐会公司与菜帮主公司违约行为所致,涂业平在一审已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余乐会公司与菜帮主公司有预谋不履行协议,一审法院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过错和责任强加于涂业平错误;二、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协议只约定了最低用汽量,没有约定未达标准用汽量时损失的计算方式,且涂业平亦未提交相应的蒸汽量,也不具备生产成本,系对案涉协议的理解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涂业平与余乐会公司、菜帮主公司供应蒸汽的供应关系是专供专用的特约关系,并非一般市场供应关系,未达到最低用汽量的情形就是违约行为,余乐会公司与菜帮主公司应对不足最低用汽量予以补足,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涂业平在一审中已提交的《蒸汽用量登记表》完整记载了涂业平向余乐会公司与菜帮主公司的实际用汽量,余乐会公司与菜帮主公司应补足与最低用汽量的差数;三、涂业平与涂业根虽系兄弟关系,但涂业根系福悦公司的员工,在案涉协议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涂业根都是福悦公司的代表,无任何证据表明涂业平授权委托涂业根代表涂业平处理相关事宜,一审法院错误适用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把对涂业平无约束力的《补充协议》强压给涂业平,适用法律错误。
余乐会公司辩称,涂业平违反行政管理性规定,余乐会公司在履行该合同时已经向涂业平支付了18万元保证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明显偏向涂业平,对余乐会公司所下欠的10000多元的欠款予以认定,对余乐会公司所交纳的18万元的保证金没有退还错误。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涂业平的上诉。
菜帮主公司辩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原因系涂业平的原因造成,有园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站对现场检查及记录,也有镇人民政府下达的通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原因主要是涂业平所造成。涂业平在上诉状中主张其对补充协议不知情,但协议甲方的签名是涂业平的签字,签补充协议时,涂业平亲自参与,只是最后签名由涂业根代签。补充协议上第二条约定,如遇到政府政策或者不可抗拒因素终止协议,菜帮主公司不承担涂业平所提供的蒸汽、锅炉及相关设备的费用,其他答辩意见和余乐会公司的意见一致。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涂业平的上诉。
福悦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追加福悦公司作为第三人时,本案已进行两次庭审,一审判决要解除案涉协议,福悦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在协议上签字,如解除案涉协议需要福悦公司参与诉讼,福悦公司并非在实体上有利害关系。福悦既非供汽主体,也非用汽主体,在供汽和用汽过程中,福悦公司没有任何的权利,也非适格主体。福悦公司在协议上签字系因涂业平要用福悦公司的一块地建设供汽设备,福悦公司免费提供地,福悦公司作为第三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余乐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在查清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涂业平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虽已查明本案解除合同的主要原因系涂业平违规遭受职能部门处罚导致无法进行蒸汽生产,不能再依约向余乐会公司供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一审法院未依据法律规定,认定涂业平应承担违约造成余乐会公司的损失,一审法院对该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严重侵犯了余乐会公司的合法权益;二、浏阳市两型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系余乐会公司的职能管理部门,其已向福悦公司作出了环境违法告知书,涂业平与福悦公司系挂靠关系,涂业平系锅炉的实际控制人和受益人,案涉合同违反了管理性规定,涂业平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余乐会公司并未与中节(浏阳)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提起达成供汽意向,且中节(浏阳)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早已对整个园区铺设蒸汽供应管道,涂业平因被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产,如余乐会公司不使用中节(浏阳)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蒸汽,将导致停工停产,造成重大损失。余乐会公司为避免损失扩大,使用中节(浏阳)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蒸汽实质上减轻了涂业平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认定余乐会公司有过错,未判令涂业平返还定金严重侵害了余乐会公司的合法权益;三、浏阳市两型产业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1月16日同意授予中节(浏阳)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涂业平应当知悉该批复的相关内容,其应当预见或者承担由此带来继续供应蒸汽的风险。
涂业平辩称,一、余乐会公司主张涂业平擅自开工建设导致遭受相关职能部门处罚无法进行蒸汽生产,从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纯属无稽之谈,浏阳市两型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是行政管理机构,并非环境管理执法主体,其发出的环境违法告知书不具备法律效力,且余乐会公司无任何证据证明涂业平因受到职能部门的处罚而停止向余乐会公司和菜帮主公司供汽。在整个供汽阶段,涂业平承包的锅炉一直正常运行,按时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供汽义务;二、余乐会公司主张本案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于法无据,案涉协议的主体均系独立民事主张,协议内容系各方协商一致签订,涂业平的锅炉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锅炉安装监督证书,案涉协议的目的及内容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三、余乐会公司主张其公司如不使用中节(浏阳)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蒸汽将导致停工停产与事实不符,涂业平一直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余乐会公司擅自使用他人蒸汽系单方违约。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余乐会公司的上诉。
菜帮主公司辩称,其对余乐会公司的上诉无异议。
福悦公司辩称,其答辩意见与对涂业平上诉的答辩意见一致。
菜帮主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涂业平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涂业平停止供汽时,菜帮主公司已开始使用其他公司的蒸汽,菜帮主公司在未与涂业平解除案涉协议前擅自使用其他公司蒸汽存在过错纯属臆断,涂业平应环境影响被政府及园区下达责令停止生产,如菜帮主公司不另接中节(浏阳)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蒸汽将导致停工停产,造成更大损失,菜帮主公司不得已使用其他公司蒸汽没有过错。
涂业平辩称,一、菜帮主公司在涂业平向其公司供汽的管道上私开接口,擅自使用其他公司的蒸汽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只要菜帮主公司不与该管道接通,园区的供汽管道铺设与否不影响涂业平与菜帮主公司对供汽协议的继续履行,但菜帮主公司在涂业平依旧正常按协议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仍在涂业平向其公司供汽的管道上私开接口接用他人蒸汽,单方停止使用涂业平的蒸汽,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约定,且菜帮主公司在使用其他公司的蒸汽前,就为撕毁协议进行一系列的前期准备工作。2019年11月13日,菜帮主公司利用下班暂停供汽间隙,在涂业平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供汽管道上私开接口,足以证明菜帮主公司单方违约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二、菜帮主公司主张涂业平因环境影响被政府及园区下达责令停止生产,无汽可供与事实不符。浏阳市两型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是行政机构,并非环境管理执法的主体,其发出的环境违法告知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且菜帮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明涂业平因受到职能部门的处罚而中断向其供汽。在整个供汽阶段,涂业平承包的锅炉一直正常运行,按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供汽义务;三、菜帮主公司主张不另接中节(浏阳)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蒸汽将导致其停工停产,足以佐证菜帮主公司擅自使用其他公司蒸汽的事实。菜帮主公司主张其不得已使用其他公司的蒸汽无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菜帮主公司的上诉。
余乐会公司辩称,其对菜帮主公司的上诉无异议。
福悦公司辩称,其答辩意见与对涂业平上诉的答辩意见一致。
涂业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余乐会公司、菜帮主公司共同向涂业平支付用汽量不足补损款1876484.4元;2、判令余乐会公司、菜帮主公司共同赔偿涂业平设备提前报废损失630000元;3、判令余乐会公司向涂业平支付尚欠用汽价款11651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余乐会公司、菜帮主公司承担;5、解除涂业平与余乐会公司、菜帮主公司及福悦公司签订的《蒸汽供应协议》。
余乐会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请求确认2018年9月19日双方签订的《蒸汽供应协议》及2018年11月9日签订《蒸汽供应协议补充协议》无效;2、判令涂业平返还定金180000元,赔偿损失70000元;3、反诉费用由涂业平承担。
菜帮主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请求确认2018年9月17日双方签订的《蒸汽供应协议》及2018年11月9日签订的《蒸汽供应协议补充协议(一)》无效;2、判决涂业平返还定金80000元,并赔偿菜帮主公司因停汽造成的损失50000元以及重新安装进汽管道费用50000元;3、本诉与反诉受理费由涂业平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17日,涂业平作为合同甲方与余乐会公司(合同乙方)、菜帮主公司(合同乙方)及案外人福悦公司(丙方)签订《蒸汽供应协议》,协议约定:“1、丙方无偿提供给甲方在浏阳市××南福悦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方向与湖南捷厨食品有限公司围墙交界处土地安装一台蒸汽锅炉,甲方负责采购、安装蒸汽锅炉、蒸汽管道等配套工期设施设备及承建蒸汽锅炉房;2、蒸汽锅炉、蒸汽管道等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等财产所有权属甲方所有;3、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七日内,乙方浏阳市口留乡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给甲方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浏阳市菜帮主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给甲方人民币捌万元,共计贰拾陆万,作为甲方工期给乙方的用汽定金。自2020年6月1日由甲方分别按乙方两公司实际支付的用汽定金分十期分月抵扣用汽定金的10%作为用汽款,用汽定金分十期抵扣完后,乙方再按协议所指每月支付结算用汽款;4、乙方应日用汽量不少于30吨,如乙方日用汽量50吨以上,甲方可按当年供汽的市场价格优惠5%收取用汽款;如乙方日用汽量50吨以下,甲方可按当年供汽的市场价格优惠3%收取用汽款(以乙方当日签字为准);5、乙方支付甲方的用汽定金,自甲方正常供汽运行一年半时间内,乙方不得向甲方申请要回用汽定金,且一年半内乙方不能以用汽定金抵作用汽款;6、自甲方正常供汽之日起,乙方日用汽量不得少于30吨且不得拖欠用汽款以及乙方租用丙方厂房期间内不得使用他人的蒸汽;7、本协议期满后,甲方在本园区当年供汽市场价格同等的情况下,甲方享有优先续约权,乙方不得随意终止用汽,如乙方中途终止协议或协议期满后停止使用甲方供汽,乙方应对甲方已安装使用的蒸汽锅炉及相关设施设备未折旧完余额(蒸汽锅炉及相关设施设备总价值70万元,按十年折旧每年7万元折旧费,等于未折旧完余额)支付给甲方后。其蒸汽锅炉及相关设施设备交乙方接管使用,甲方可终止供汽。”2018年10月9日,余乐会公司(合同乙方)、菜帮主公司(合同乙方)、案外人福悦公司(合同丙方)及案外人涂业平(合同甲方)签订《蒸汽供应协议补充协议》,载明如下内容:“1、原协议(即上述2018年9月17日签订的《蒸汽供应协议》)第四点的第一小点改为:乙方支付甲方的用汽定金,自甲方正常供汽供应协议同具法律效益(除本补充协议改动条款外),具体内容如下:原协议第四点的第一小点改为:乙方支付甲方的用汽定金,自甲方正常供汽运行一年时间内,乙方不得向甲方申请要回用汽定金。且一年内乙方不能以用汽定金抵作用汽款;原协议第四点的第四小点增加内容为:如遇政府政策或不可抗拒因素乙方中途终止协议,乙方不承担甲方所提出的蒸汽锅炉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折旧费用”,该份协议下方甲方一栏处由涂业根签名确认,并注明“涂业根代”的字样。上述合同签订后,余乐会公司及菜帮主公司分别向涂业平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定金,涂业平通过其购买的6蒸吨锅炉向余乐会公司及菜帮主公司供应蒸汽,但余乐会公司及菜帮主公司所购买的蒸汽用量一直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每月最低用汽量。2019年11月16日,浏阳市两型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授予中节(浏阳)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对园区内企业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但对区域内需用汽企业如何选择供应商未作硬性要求。2019年11月26日,浏阳市两型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向福悦公司下达环境违法告知书,内容如下:你公司2016年8月24日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批准你公司安装一台1蒸吨生物质锅炉,2019年7月9日取得变更环境影响说明的复函,复函中取消你公司1蒸吨生物质锅炉,变更为采用集中供热,经查,你公司内建设有一天6蒸吨生物质锅炉,该建设项目你公司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根据市生态环境委员会赋予我园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使用6蒸吨生物质锅炉,如拒不执行,我园将上报市环委会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顶格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在2019年12月17日,余乐会公司及菜帮主公司开始使用中节(浏阳)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蒸汽。余乐会公司认可其还欠涂业平11651元蒸汽费用未支付。涂业根系涂业平哥哥,涂业平雇请其担任会计一职。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2018年10月9日,余乐会公司、菜帮主公司、福悦公司及案外人涂业根签订《蒸汽供应协议补充协议》是否对涂业平具有约束力?2、2018年9月17日签订的《蒸汽供应协议》的效力问题?分述如下:案件中,2018年10月9日签订的《蒸汽供应协议补充协议》系涂业平哥哥涂业根代涂业平确认签名的协议,该份合同的主体与2018年9月17日签订的《蒸汽供应协议》主体一致,系对《蒸汽供应协议》的补充约定,故合同各方签订该份协议的前提系对各方身份认可及合同内容的延续和一致性认可;而基于涂业根系涂业平的哥哥,具备亲属关系,且为涂业平的职工,具备职务代理关系,因此涂业根在合同上代签之行为具有员工授权的客观表象,故合同相对方有理由认为涂业根具有代理权,其行为后果应当由涂业平承担,故此份协议对涂业平具有约束力。
2018年9月17日签订的《蒸汽供应协议》的合同标的物系蒸汽,需通过锅炉等特种设备进行生产,因锅炉系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根据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需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但涂业平并非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而系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并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调整,故对于菜帮主公司辩称的关于涂业平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意见以及余乐会公司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均不予采纳。《蒸汽供应协议》及《蒸汽供应协议补充协议》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各方理应恪守。但造成上述两份协议终止履行的原因在于涂业平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导致遭受相关职能部门处罚无法进行蒸汽生产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的条件,故对于涂业平要求解除2018年9月17日签订的《蒸汽供应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涂业平要求余乐会公司、菜帮主公司共同支付因其用汽量不足补损款1876484.4元的诉讼请求,根据《蒸汽供应协议》的约定,双方只约定了最低用汽量,但没有明确约定未达标准用汽量时的损失的计算方式,且涂业平亦未提供相应的蒸汽量,也不具备生产成本,故其要求余乐会公司与菜帮主公司支付费用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涂业平要求余乐会公司、菜帮主公司赔偿设备提前报废损失630000元,涂业平系造成该案诉争合同无法履行的过错方,且双方所签订的《蒸汽供应协议补充协议》第二条已经约定终止供汽协议,余乐会公司、菜帮主公司不承担涂业平所提出的蒸汽锅炉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折旧费用,故对于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涂业平另要求余乐会公司支付货款11651元,双方对此均不持异议,予以支持。
关于余乐会公司及菜帮主公司要求涂业平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因案涉合同虽已经解除,且涂业平系过错方,但在涂业平停止供应蒸汽之时,余乐会公司、菜帮主公司已经开始使用其他公司的蒸汽,因蒸汽接通需提前预埋管道,足以说明在涂业平蒸汽锅炉关停之前余乐会公司、菜帮主公司已经与中节(浏阳)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达成了供汽意向,余乐会公司、菜帮主公司在未与涂业平协商解除《蒸汽供应协议》之前就擅自使用其他公司蒸汽,亦存在过错,故余乐会公司及菜帮主公司要求涂业平返还定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于余乐会公司、菜帮主公司要求涂业平赔偿损失的请求,因未能提交损失的核定依据,不予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涂业平与余乐会公司、菜帮主公司、福悦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签订的《蒸汽供应协议》;二、余乐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涂业平蒸汽供应款11651元;三、驳回涂业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余乐会公司、菜帮主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26945元,减半收取13472.5元,由涂业平负担13370元,余乐会公司负担102.5元;菜帮主公司反诉受理费1950元,由菜帮主公司负担;余乐会公司反诉受理费2525元,由余乐会公司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各方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余乐会公司、菜帮主公司是否应向涂业平支付用汽量不足补损款及设备提前报废损失;二、涂业平是否应退还余乐会公司、菜帮主公司定金并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涂业平与余乐会公司、菜帮主公司签订的《蒸汽供应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涂业根代涂业平与余乐会公司、菜帮主公司签订了《蒸汽供应协议补充协议(一)》,涂业根系涂业平的亲属及员工,基于涂业根的特殊身份关系,作为合同相对方的余乐会公司及菜帮主公司有理由相信涂业根具有代理权,涂业根的行为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应由涂业平承担,其签订的补充协议对涂业平具有约束力,故《蒸汽供应协议》及《蒸汽供应协议补充协议(一)》合法有效,各方均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上述补充协议约定如遇政府政策或不可抗拒因素,余乐会公司及菜帮主公司中途终止协议,两公司不承担涂业平提出的蒸汽锅炉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折旧费用,而《蒸汽供应协议》虽对余乐会公司与菜帮主公司的日最低用汽量进行了约定,但该协议并未约定未达到日最低用汽量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涂业平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因余乐会公司及菜帮主公司未达到日最低用汽量,其由此导致的损失情况,且上述两份协议终止履行的原因在于涂业平用于生产的锅炉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被浏阳市两型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下达环境违法告知书,将遭受相关职能部门处罚无法进行蒸汽生产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涂业平要求余乐会公司、菜帮主公司支付用汽量不足的补损款及设备提前报废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据此驳回涂业平该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
涂业平在本案中已提交了有效证据证明在余乐会公司及菜帮主公司在2019年12月17日使用中节(浏阳)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蒸汽前,两公司一直在使用涂业平提供的蒸汽,余乐会公司、菜帮主公司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因涂业平的原因导致其公司的损失情况,且余乐会公司、菜帮主公司在涂业平停止供汽前就已与中节(浏阳)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达成了供汽意向,亦未与涂业平协商解除供汽协议,两公司在履行上述供汽协议过程中存在过错,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余乐会公司及菜帮主公司要求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亦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涂业平、余乐会公司、菜帮主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均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420元,由上诉人涂业平负担26945元,上诉人浏阳市余乐会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525元,上诉人浏阳市菜帮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9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伏华
审判员  郭柏奎
审判员  刘国清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杨威
书记员唐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