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德新、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723刑初68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新,男,1973年8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吉林省乾安县人,中共党员,原所字镇操字村村书记,住乾安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21年3月24日被松原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4月9日由乾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一部刑诉(202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此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博出庭支持公诉,公益诉讼起诉人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战刚出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吴**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至2020年,所字镇操字村村书记吴**新在操字村西山冷沟子东沿开垦地块非法种植农作物。经鉴定,土地性质为林地,优势树种为榆树,为防风固沙林;权属为国有,乾安县国有林总场第四保护站;林班小班号为12林班113小班;面积为43092平方米,即64.6亩;该林地被开垦后,因种植农作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林地用途被改变。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新之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请依法判处。
公益诉讼起诉人乾安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1.停止侵害;2.于2022年春季前自行恢复林地植被。如果不能恢复,由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恢复,费用14190元由被告人吴**新承担。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吴**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吴**新在操字村西山冷沟子东沿开垦地块非法种植农作物。经鉴定,土地性质为林地,优势树种为榆树,为防风固沙林;权属为国有,乾安县国有林总场第四保护站;林班小班号为12林班113小班;面积为43092平方米,即64.6亩;该林地被开垦后,因种植农作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林地用途被改变。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新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无前科劣迹证明,户籍信息,乾安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到案经过,证人刘某、吴某1、吴**喜、滕某、罗某1、杨某1、杨某2、纪某、罗某2、陈某1、吴某3、张某、陈某2、吴某4、孙某、苗某证言,被告人吴**新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25日公告了准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情况,公告期间无符合条件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本院提交了公告证明及公告网站截图,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法定的公告程序;向本院提交了乾安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操字村造林所需费用的情况说明,证实各项费用合计14190元,吴**新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新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新经有关部门评估,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新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其破坏的生态环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向本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程序合法,且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新停止对12林班113小班林地的侵害。
三、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新于2022年春季前自行恢复林地植被。如不能恢复,由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恢复,由被告人吴**新承担费用14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周于晗人民陪审员张长胜人民陪审员张金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宇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