濞努扎砷矿有限公司、刘龙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云29民终13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漾濞努扎砷矿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彝族自治县太平乡独田村。 法定代表人:龚曙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书明,男,系漾濞努扎砷矿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龙跃,男,195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琳娜,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漾濞努扎砷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努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龙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云2922民初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1日会见了上诉人努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书明,被上诉人刘龙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琳娜,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努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及理由:1、刘龙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生产作业不规范导致案涉矿区及周边环境造成破坏,至今并未予以整改。一审庭审中,努扎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刘龙跃对其造成的环境破坏污染问题进行整改并对矿区内的设备、杂物进行搬离、腾空,而一审判决中并未就努扎公司所主张的事实及请求予以说明和阐明。2、案涉《合作协议书》第3条约定:“签订合同日乙方向甲方缴纳风险抵押金人民币60万元,如发生安全及环境污染事故,该风险抵押金由甲方作为违约金处理没收”。即便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但该条款依然适用争议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努扎公司出售的矿石系在符合安全建设条件下合法所得,并非非法开采所得,一审法院也曾到漾濞县安监局进行过调查,但一审并未对上述事实进行认定。 刘龙跃辩称,一审认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及理由:1、一审中努扎公司并未明确提出反诉请求,一审也未启动反诉程序。2、努扎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刘龙跃对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以及环境污染与刘龙跃有关。3、本案《合作协议书》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刘龙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刘龙跃与努扎公司于2014年5月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判令努扎公司立即退还刘龙跃保证金(风险抵押金)60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努扎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5月4日,刘龙跃、努扎公司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一、协议范围内,双方的关系确定为供销合作关系,甲方(即努扎公司,以下称努扎公司)同意乙方(即刘龙跃,以下称刘龙跃)在努扎公司矿区进行矿产品加工,努扎公司指定给刘龙跃用作矿产品加工的场地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供刘龙跃无偿使用。二、订立本协议的目的在于确保双方忠实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双方的职责和权利。三、刘龙跃如生产需要扩建生产场地,或因刘龙跃生产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影响,努扎公司只负责协调,具体条件由刘龙跃自行和当地林地所有者进行协商,费用由刘龙跃支付,刘龙跃在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应制订计划,采取措施达到国家的标准,如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刘龙跃承担。四、努扎公司应充分保障刘龙跃生产的原料供应,矿石根据刘龙跃的规格和质量要求由努扎公司负全责。五、合同签订日刘龙跃向努扎公司缴纳风险抵押金60万元整,如发生安全及环境污染事故,该风险抵押金由努扎公司作为违约金处理没收,双方合作结束时,努扎公司必须于3日内一次性全额返还刘龙跃风险抵押金。刘龙跃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税收要求及法律法规,及时缴纳国家的有关税收。六、努扎公司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需要,进行规范管理,对刘龙跃生产进行监督,如发现在生产过程中,刘龙跃存在重大欺骗、不负责任、不按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按违约处理,有权终止合同。七、结算方式:每月十五日结清当月货款。八、有效期从2014年5月3日至2020年4月30日,由签约日计。九、如双方因不可抗力等情况而不能履行其业务,本协议的履行可以终止。合同签订当日,努扎公司出具“今收到刘龙跃‘合作协议’约定风险抵押金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元)”的收据,刘龙跃将60万元转账至努扎公司建设银行账户。合同签订后,刘龙跃进入矿山修建厂房、安装机器设备,进行雄黄矿石的加工生产,至2016年8月停止生产。而后,双方因风险抵押金发生纠纷,刘龙跃于2018年8月13日提起诉讼。审理中,经双方核对一致确认刘龙跃欠努扎公司货款三笔共计176736元。另查明,努扎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砷矿开采销售,采矿许可证的开采矿种为砷。再查明,刘龙跃未依法办理和取得加工提炼雄黄矿石的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审批手续及安全生产许可审批手续,努扎公司未依法取得和持有开采雄黄矿石的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审批手续及安全生产许可审批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一、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本案努扎公司作为开采雄黄矿石资源的生产经营者,刘龙跃作为加工提炼雄黄矿石资源的生产经营者,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双方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劳动安全生产许可评价审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签订《合作协议书》,进行生产经营开采、加工提炼,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作协议书》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而解除合同应是基于有效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因此,刘龙跃要求与努扎公司解除无效合同,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刘龙跃为了履行与努扎公司的协议,向努扎公司交付风险抵押金60万元,因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努扎公司因无效合同取得该风险抵押金60万元应返还刘龙跃;努扎公司关于刘龙跃在案涉厂区加工矿石期间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和破坏,风险抵押金60万元应由努扎公司没收的抗辩,不予支持。三、关于努扎公司要求扣除刘龙跃支付货款及代付货款和场地租金的主张,因刘龙跃认可并承诺在风险抵押金中抵扣欠努扎公司货款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确认刘龙跃欠努扎公司货款176736元在努扎公司返还刘龙跃风险抵押金中进行扣除;其余代付货款和场地租金,因努扎公司未提交付款凭证,故在本案中不予确认和支持,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努扎公司应返还刘龙跃因签订无效的《合作协议书》所取得的风险抵押金60万元,扣除刘龙跃欠付努扎公司货款176736元,努扎公司应实际返还刘龙跃风险抵押金4232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刘龙跃与努扎公司于2014年5月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无效;二、努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刘龙跃风险抵押金423264元;三、驳回刘龙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刘龙跃负担2450元,努扎公司负担2450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对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一审认定案件事实清楚,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努扎公司是否应返还刘龙跃风险抵押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努扎公司与刘龙跃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劳动安全生产许可评价审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签订本案《合作协议书》,进行生产经营开采、加工提炼,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作协议书》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该《合作协议书》无效,努扎公司因签订该《合作协议书》取得的风险抵押金应予返还。因刘龙跃认可并承诺在风险抵押金中抵扣欠努扎公司的货款,一审确认刘龙跃欠努扎公司货款176736元并将其风险抵押金中进行扣除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予以维持。 关于努扎公司认为刘龙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生产作业不规范导致涉案矿区及周边环境造成破坏,至今并未予以整改,刘龙跃应对其造成的环境破坏污染问题进行整改并对矿区内的设备、杂物进行搬离、腾空的上诉观点。人民法院针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和诉讼事实进行审理,被告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对原告有独立的诉讼请求的,有权提起反诉。本案中,努扎公司虽对刘龙跃有独立的诉讼主张,但一审过程中并未依照法定程序对刘龙跃提起反诉,故本案中对其主张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漾濞努扎砷矿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不予支持。一审认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上诉人漾濞努扎砷矿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代勇 审判员 苏春平 审判员 马克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