掋义山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305刑初369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义山,男,1981年1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生态刑诉[201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义山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以秀检民公[2018]35030500003号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朱志伟、检察员郭梨影、检察官助理林黎清、田志宁出庭支持公诉及参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王义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义山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与王某2、王某1擅自在平海镇石井村保营海边占用林地建造虾池养殖场,改变林地用途。经鉴定,林地类型为防护林地,被告人王义山非法占用防护林面积6.12亩。林种为防风固沙林,林地原有植被已被严重毁坏。 被告人王义山于2018年11月2日主动到莆田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义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占用林地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17700元,被占用林地每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值为9100元,从种植至恢复原状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总损失费用为39000元。被告人王义山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导致当地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影响土地正常的种植和生态功能,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被告人王义山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6700元,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王义山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表示愿意预缴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义山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与王某2、王某1擅自在平海镇石井村保营海边占用林地建造虾池养殖场,改变林地用途。经鉴定,林地类型为防护林地,被告人王义山非法占用防护林面积6.12亩。林种为防风固沙林,林地原有植被已被严重毁坏。 被告人王义山于2018年11月1日主动到莆田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陈某、王某1、王某2、黄某2、黄某1的证言,公安机关作出的现场勘验笔录、养殖场示意图、《案件发现(揭发)经过及犯罪嫌疑人到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的航拍影像、营业执照、虾塘合作合同、虾塘租赁合同、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平海镇石井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莆田市秀屿区农业局出具的《权属证明》及森林资源档案查询信息,福建中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平海镇虾养殖场占用林地情况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王义山的供述、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占用林地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17700元,被占用林地每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值为9100元,从种植至恢复原状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总损失费用为39000元。 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平海镇石井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王义山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义山有期徒刑6个月至7个月,若符合缓刑条件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莆田市秀屿区司法局对被告人王义山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该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评估意见为被告人王义山具备社区矫正条件。被告人王义山向本院预缴罚金10000元,并预交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6700元候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义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防护林地6.12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义山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成立。被告人王义山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能预缴罚金并预交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在量刑时一并考虑。被告人王义山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同时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除应受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修复生态的民事责任。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依据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程序合法,请求得当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王义山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考虑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王义山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莆田市秀屿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义山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义山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56700元(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志雄 审 判 员 宋 敏 审 判 员 梁丽群 人民陪审员 林清发 人民陪审员 黄加荣 人民陪审员 陈伟雄 人民陪审员 曾雪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冰蓉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