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玉英、舒国军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1123刑初139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欧阳玉英,女,1961年7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玉山县,现住江西省玉山县。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6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公益诉讼代理人魏汝久,北京魏汝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公益诉讼代理人吴良金,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舒国军,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玉山县,家住江西省玉山县,现租住玉山县。2012年6月1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本次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6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吴荣,江西帝经(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一部刑诉〔2021〕Z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玉英、舒国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二部刑附民公诉〔2021〕Z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明出庭支持公诉,指派检察员邱地珊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发表意见。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欧阳玉英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魏汝久、吴良金、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舒国军及其指定辩护人吴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份,被告人欧阳玉英为种植药材,经彭爱平介绍认识被告人舒国军,提出让舒国军帮忙在玉山县地方寻找合适土地,后商定租赁大洋村马家店水库尾部分林地。同年10月份,欧阳玉英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指使舒国军将林地平整好,舒国军通知部分村民砍伐一些林木,雇用挖机将剩余林木推倒并平整了土地。经鉴定,玉山县退耕还林山场被采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4.5532立方米;被占用林地面积16.183亩,其中商品林地面积3.297亩,公益林地面积12.886亩。造成该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鉴定意见,被告人户籍信息、证明材料、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人向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阳玉英、舒国军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玉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节,系主犯;舒国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从犯。庭审中,公诉机关认定二被告人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玉山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被滥伐公益林地12.886亩补植枫香树,枫香树参照相邻公益林密度种植;2、判令被告对滥伐公益林的行为赔礼道歉,出具书面道歉信在案发地周边地区广泛张贴;3、判令被告承担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赣饶鉴【2020】鉴字第108号鉴定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欧阳玉英为种植药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玉山县毛家店水库尾指使舒国军雇佣挖掘机和村民滥伐林木24.5531立方米蓄积,整平林地面积16.183亩,其中公益林地12.886亩。其二人行为造成被毁坏地区的森林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净化大气、积累营养物质、生物多样性功能下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人欧阳玉英、舒国军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表示已经在玉山县林业局指定的地点进行了补植,对鉴定费用表示愿意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份,被告人欧阳玉英为种植药材,经彭爱平介绍认识被告人舒国军,提出让舒国军帮忙在玉山县地方寻找合适土地,后商定租赁大洋村马家店水库尾部分林地。同年10月份,欧阳玉英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指使舒国军将林地平整好,舒国军通知部分村民砍伐一些林木,雇佣挖机将剩余林木推倒并平整了土地。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玉山县退耕还林山场被采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4.5532立方米;被占用林地面积为16.183亩,其中商品林地面积3.297亩,公益林地面积12.886亩,造成该林地的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 另查明,被告人欧阳玉英、舒国军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向玉山县司法局出具伟审前委托调查函,玉山县司法局在审前调查后向本院出具了同意被告人欧阳玉英、舒国军接受社区矫正的调查意见。 再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欧阳玉英、舒国军在玉山县林业局的指定下,在玉山县主动对二块宜林荒地进行造林,完成造林21.2亩,种植树种为紫薇杯苗,高1.2米,达到造林绿化要求。本案公安机关委托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花去鉴定费2000元。 上述事实,有鉴定意见,被告人户籍信息、证明材料、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人向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以及玉山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玉英、舒国军违法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二人的行为均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欧阳玉英系主犯;被告人舒国军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于本案辩护人提出建议判处两名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已构成犯罪,二人事后虽按照要求进行了补植,但不足以弥补对原林地造成的危害,其二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欧阳玉英、舒国军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经按照要求在指定的地点进行了补植,社会危害性小,本院依法对其二人从轻处罚。 同时,被告人欧阳玉英、舒国军的行为造成被毁坏地区的森林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净化大气、积累营养物质、生物多样性功能下降,破坏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欧阳玉英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二万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舒国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一万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由被告人欧阳玉英、舒国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被滥伐的公益林地12.886亩进行补植并参照相邻公益林密度种植;(已补植) 四、由被告人欧阳玉英、舒国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出具书面道歉书,并在江西省玉山县毛家店水库周边区域广泛张贴; 五、由被告人欧阳玉英、舒国军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赣饶鉴【2020】鉴字第108号鉴定费用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罗小山 审 判 员 张 峰 审 判 员 汤战生 人民陪审员 徐国标 人民陪审员 徐桂仙 人民陪审员 付远海 人民陪审员 王国精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郑建平 书 记 员 王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