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伟国、桃江县人民检察院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922刑初175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伟国,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住桃江县。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3月30日被桃江县某某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6月12日被重新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7月1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21)Z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伟国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21年7月3日受理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益桃刑附民公诉(20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明辉、周娟出庭支持公诉并参加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罗伟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伟国于2019年6月24日晚23时许至次日凌晨4时许,在资江流域桃江县××镇××路××段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鱼,共捕得渔获物30公斤。 案发后,被告人罗伟国主动到桃江县××室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伟国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罗伟国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被告人罗伟国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电鱼设备捕鱼,破坏了资江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人罗伟国承担向资江水域投放适合放流的成某某120公斤、原种商品规格鱼种24000尾以修复资江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2.被告人罗伟国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罗伟国对起诉书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亦无异议,表示愿意积极承担起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桃江县春季禁渔工作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加强渔业资源保护维护渔业安全生产秩序的通告》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桃江县所辖天然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被告人罗伟国于2019年6月24日晚23时许至次日凌晨4时许,在资江流域桃江县××镇××路××段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鱼,共捕得渔获物30公斤。 案发后,被告人罗伟国主动到桃江县××室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受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委托,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专家对被告人罗伟国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天然渔业资源损害情况进行评估,专家意见认为:被告人罗伟国的捕捞行为造成成某某死亡120公斤(经济损失4800元),幼鱼减少24000尾(经济损失14400元),并直接导致水体污染,破坏水域生态环境。建议通过向资江水域桃江段投放原种商品规格鱼种进行人工放流,投放成某某120公斤、幼鱼24000尾来修复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 另查明,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违法行为后于2021年5月19日在正义网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其他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明: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关于加强渔业资源保护维护渔业安全生产秩序的通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案件移送函等书证;2.被告人罗伟国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检查笔录;4.查封通知书;5.专家评估意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桃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罗伟国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情况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该局建议对罗伟国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伟国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资江流域自然保护区××期,使用法律明文禁止的电力捕捞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罗伟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主动到渔政监督管理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伟国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罗伟国的犯罪行为破坏了资江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本院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伟国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责令被告人罗伟国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资江水域桃江段投放适合放流的成某某120公斤、原种商品规格鱼种24000尾; 三、责令被告人罗伟国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通过市级以上媒体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敏 审 判 员 刘韶军 审 判 员 殷 郑 人民陪审员 邓 智 人民陪审员 文飞鹰 人民陪审员 莫赛军 人民陪审员 曾 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汪浪波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