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时新非法狩猎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1025刑初39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曾时新,男,1949年3月14日出生,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住乐安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乐安县森林某某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乐安县森林某某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乐安县森林某某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乐安县森林某某局取保候审,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21]Z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时新犯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公益诉讼起诉人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7日以乐检刑附民公诉[2021]Z1号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查,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30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某某、周某某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曾时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曾时新在乐安县“石印坑”的山上放置5只捕猎铁夹子用于捕猎野生动物。2019年11月1日早上,曾时新前往“石印坑”山场查看捕猎夹是否捕到猎物。到达“石印坑”山场后,曾时新在山场发现一只铁夹子夹到一头40一50斤的棕色母野猪,于是曾时新用携带的柴刀砍了一段粗树枝,用粗树枝把野猪打晕,再用牛皮绳捆绑住野猪的四蹄。被告人曾时新继续进山查看其它夹子的收获,打算下山的时候再把野猪带回家。天黑后曾时新在山里迷了路。当天晚上乐安县森林某某局接到曾时新亲属报警称曾时新在山上走失,后民警在“石印坑”山场找到了迷路被困的曾时新。经过鉴定,被告人曾时新捕获的野猪为国家“三有”野生动物。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曾时新缴纳生态环境损失费500元,并在省级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份,被告曾时新在乐安县“石印坑”的山上放置5只捕猎铁夹子用于捕猎野生动物。2019年11月1日早上,曾时新前往“石印坑”山场查看捕猎夹是否捕到猎物,他在山场发现一只铁夹子夹到一头40一50斤的棕色母野猪,于是用携带的柴刀砍了一段粗树枝,用粗树枝把野猪打晕,再用牛皮绳捆绑住野猪的四蹄。因曾时新在山里迷路,其家属报案后,乐安县森林某某局民警于当晚在山里找到曾时新,并依法对曾时新猎捕的野猪扣押,因野猪已经死亡,后乐安县森林某某局对野猪掩埋销毁。经鉴定,被捕捉的野猪为国家“三有”野生动物,一只野猪的经济价值为500元,对当地野生动物的生态环境损失和种群数量的减少有一定的影响。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曾时新在乐安县“石印坑”的山上放置5只捕猎铁夹子用于捕猎野生动物。2019年11月1日早上,曾时新前往“石印坑”山场查看捕猎夹是否捕到猎物。到达“石印坑”山场后,曾时新在山场发现一只铁夹子夹到一头40一50斤的棕色母野猪,于是曾时新用携带的柴刀砍了一段粗树枝,用粗树枝把野猪打晕,再用牛皮绳捆绑住野猪的四蹄。被告人曾时新继续进山查看其它夹子的收获,打算下山的时候再把野猪带回家。天黑后曾时新在山里迷了路。当天晚上乐安县森林某某局接到曾时新亲属报警称曾时新在山上走失,后民警在“石印坑”山场找到了迷路被困的曾时新。经过鉴定,被告人曾时新捕获的野猪为国家“三有”野生动物。
另查明,2019年11月2日乐安县森林某某局扣押棕色母野猪一只。次日,办案人员将扣押的棕色母野猪一只予以掩埋销毁,
被告人曾时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认罪认罚;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无异议,并缴纳了生态资源损失费用5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刑事部分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合法来源。
(2)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涉嫌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
(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11月12日乐安县森林某某局招携派出所依法传唤曾时新到招携派出所办案区行调查,曾时新对其使用铁夹子在山上非法猎捕行为供认不讳。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曾时新依法被乐安县森林某某局刑事拘留。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乐安县森林某某局依法扣押野生猪一只,特征母,毛发棕色。
(5)销毁清单、销毁现场照片。证实乐安县森林某某局依法对扣押的野猪掩掩埋销毁。
(6)乐安县全面禁止猎捕野生动物通知。证实乐安县人民政府颁布通告2019年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日止乐安县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1月1日晚上7点多我舅母卢某打我电话,告诉我舅舅早上去山上现在都没有回来,我听后就赶紧叫人去找结果在山上一块平地上发现一头用牛皮绳子捆绑好四肢的野生野猪,大概40-50斤重,野猪不怎么动弹,这头野猪就是我舅舅曾时新用铁夹子捕获的野生动物。但是没有找到我舅舅,当时担心他出事,我就打电话给我妹妹让她报警了,我们把野猪带回我舅舅家后,没有多久派出所的民警带着干部就过来了。
(2)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前一个星期左右,我丈夫曾时新带了几把铁夹到南槽村石印坑安放,昨天的早上他上山之前跟我说去看看是不是到了野猪。但是直至昨天晚上七点钟还未回家,我就和我外甥张某等人一起上山去找他,结果寻找到晚上9点左右都没有找到人,但是在山上找到一头被铁夹夹住的野猪,野猪四肢用绳子捆绑好了,重40-50斤,母的,毛是棕色的。我们几个心里都知道这头野猪是我丈夫用铁夹抓住的,而且背了一段距离放在那里,然后我们就背着这头被抓住的野猪返回,在有信号的地方就打电话给张观秀让他打110帮忙寻找我丈夫,最后在派出所民警在晚上十点钟左右找到了我丈夫。
(3)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1月1日晚上8点左右,曾时新家里人到村委会说曾时新早上去山上后就没有回来,想让组织人去山上找一下,听曾时新的外甥张某说之前他们上山找过一次,没找到,但是在山上找到曾时新的外套和一直绑好的野猪,然后张某和曾时新的老婆也把野猪带下山了,当我们找到曾时新的时候,他自己也承认了是去山上查看铁夹子迷路被困在山上的,平时村委会都有跟村民宣传禁止打猎的公告。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9年11月1日早上8、9点左右的样子,我去山上査看前几天在“石印山”在放的用于捕野生动物的铁夹子,我依次查供述与辩解见证据看了三个铁夹子发现都没有触发,当我到放置第四个铁夹子的位置时我看到有一只野猪被铁夹子夹住了,是一只小野猪,野猪大概40-50斤,野猪还是活的,我用带来的柴刀砍了一段粗树枝干,用那段树枝干朝着野猪头上用力击打了数下,后来野猪就不怎么动弹了,我再踩开夹子把野猪放开,用身上带的牛皮筋将野猪四只脚绑住。这次放夹子捕捉野生动物我也是第一次去,这些铁夹子是我几年前不同时间在山上捡到的。
4、鉴定意见。证实经鉴定,曾时新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为国家“三有”野生动物野猪。
5、勘验、检査、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曾时新指认非法猎获的野生野猪及非法获猎工具、非法捕猎的地点位于乐安县“石印坑”山场。
6、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
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
1、公告。证实检察机关已履行公告程序。
2、鉴定意见。证实乐安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对被告曾时新非法捕捉的一只野猪,鉴定该野猪的价值为5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时新在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猎捕国家三有野生动物野猪一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曾时新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积极缴纳了生态资源损失费用,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时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时新犯罪时年满65周岁以上,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行为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遭受破坏,损害了国家生态资源和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曾时新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赔偿野生动物资源遭受破坏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5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时新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曾时新赔偿国家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失500元(已赔偿);
三、扣押的野猪一只,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四、被告人曾时新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公
开赔礼道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兴中
审 判 员  李海军
审 判 员  廖 勇
人民陪审员  黄小青
人民陪审员  郝乐玲
人民陪审员  詹娟凤
人民陪审员  徐敏洪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詹琦珍
书 记 员  蔡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