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茂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白山市江源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吉0605行初1号
原告白山市茂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林子头村狍子沟。
法定代表人赵丽霞,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崇足,男,1963年5月28日生,汉族,白山市茂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副经理,住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42号。
法定代表人王闻得,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桂翔,江源区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华,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山市茂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白山市江源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江源环罚字(2018)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于2019年1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白山市茂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丽霞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崇足,被告白山市江源区环境保护局委托代理人刘桂翔、孙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江源环罚字(2018)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白山市茂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其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原告白山市茂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单位有两条生产线,江源区政府对原告的第二生产线予以征收。征收过程中,原告与江源区政府就补偿事宜未达成补偿协议。被告对原告作出该处罚决定的目的是给原告施加压力,督促原告与江源区政府达成补偿协议。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江源环罚字(2018)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处罚目的违法,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环境保护局辩称,其作出的江源环罚字(2018)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2018年6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2018年6月5日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一份。4、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一份。5、案件集体讨论笔录一份。6、江环改字{2018}02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7、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8、江源环罚字(2018)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9、2018年7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10、验收申请一份。11、2018年7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12、检测报告两份。13、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以上证据证明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同时,被告出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为其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依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庭审中,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及法律依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5日,白山市江源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在对白山市茂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原告于2017年8月安装了脱硫除尘设备,但未经验收即于2018年5月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江源环罚字(2018)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作出罚款贰拾万元的处罚。
本院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白山市江源区环境保护局具有对本辖区内涉嫌违反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定职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白山市江源区环境保护局对白山市茂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验收,其主体工程已于2018年5月投入使用。白山市茂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法规规定。白山市江源区环境保护局依据上述规定,对白山市茂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出的江源环罚字(2018)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处罚幅度并无不当。白山市茂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要求撤销白山市江源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白山市茂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白山市茂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红人民陪审员杨秀丽人民陪审员黄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一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