䛛朗泽仁、多多呷盗伐林木、盗窃罪及环境资源公益诉讼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3337刑初22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四朗泽仁,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藏族,不识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稻城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盗窃罪,经稻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稻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8日被逮捕;经稻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8日被稻城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乡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多多呷,男,1990年1月30日出生,藏族,不识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稻城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盗窃罪,经稻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稻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8日被逮捕;经稻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8日被稻城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乡城县看守所。
稻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稻检刑诉[2019]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四朗泽仁、多多呷犯盗伐林木罪、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稻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四朗泽仁、多多呷的犯罪行为破坏国家生态环境为由,以稻检民公[2019]51333700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稻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前鑫出庭支持公诉,指派检察员扎西邓珠出庭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干警格绒拥青担任庭审翻译,被告人四朗泽仁、多多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稻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四朗泽仁、多多呷为修建房屋所需,商定前往稻城县俄安路往马武村方向8公里处的林区砍树木。2019年5月22日晚至23日凌晨,四朗泽仁和多多呷在稻城县俄安路往马武村方向8公里的林区内,由四朗泽仁使用油锯伐木5株,裁成11件,多多呷将所盗伐木料搬运到山下。在此期间,四朗泽仁和多多呷发现在其伐木的地点附近,有别人已经伐倒的树木,两人遂共同运输他人伐倒的树木共计60件,准备将其占为己有。5月23日凌晨,四朗泽仁与多多呷在使用货车将上述共计71件木料运输回家途中,被稻城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四朗泽仁与多多呷所砍伐的树木活立木蓄积达4.859立方米。两人所盗运的别人砍伐的60件树木价值达人民币6683.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四朗泽仁、多多呷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盗伐国有林树木,数量较大。两人在盗伐过程中另起犯意盗窃仍属国家所有的他人砍伐的林木,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盗窃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诉称,被告人四朗泽仁、多多呷为修建房屋所需,商定前往稻城县俄安路往马武村方向8公里处的林区砍树木。2019年5月22日晚至23日凌晨,四朗泽仁和多多呷在稻城县俄安路往马武村方向8公里的林区内,由四朗泽仁使用油锯伐木5株,裁成11件,多多呷将所盗伐木料搬运到山下。经鉴定,被告人四朗泽仁与多多呷所砍伐的树木活立木蓄积达4.859立方米。该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承担补植复绿责任。因四朗泽仁、多多呷的上述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四朗泽仁、多多呷两人盗伐林木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四朗泽仁、多多呷对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进行弥补,共同承担补种林木50株,并赔偿国有森林资源损失6852元。
被告人四朗泽仁、多多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以及补植复绿和赔偿经济损失的意见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四朗泽仁、多多呷为修建房屋,于2019年5月22日晚至23日凌晨,在稻城县俄安路往马武村方向8公里的林区内,由四朗泽仁使用油锯伐木5株,裁成11件,多多呷将所盗伐木料搬运到山下。在此期间,四朗泽仁和多多呷发现在其伐木的地点附近,有别人已经伐倒的树木,两人遂共同运输他人伐倒的树木共计60件,准备将其据为己有。5月23日凌晨,四朗泽仁与多多呷在使用货车将上述共计71件木料运输回家途中,被稻城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四朗泽仁与多多呷所砍伐的树木活立木蓄积达4.859立方米。两人所盗运的别人砍伐的60件树木价值达人民币6683.4元。
由于被告人四朗泽仁、多多呷的犯罪行为造成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且至今尚未修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稻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了公告,在法定公告期限内,相关机关和组织未提起诉讼,稻城县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后,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四朗泽仁、多多呷对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进行弥补,共同承担补种林木50株,并赔偿国有森林资源损失6852元。
另查明,涉案方材71件被稻城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存放于稻城县森林公安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受立案事实与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四朗泽仁、多多呷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犯罪前科。
3.稻城县林业和草原局的证明。证实盗伐林木的现场的坐标位于香格里拉镇俄初村境内,林地权属为国有;林地起源为天然;地类为国有林地;公益林保护等级为2级;林地保护等级为Ⅱ级。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盗伐林木现场位于俄安路马武村方向公路边河对面,现场坡度28度左右;盗伐林木中心现场位于俄安路右边河对面,河对面山脚距公路约50米,盗伐林木现场距山脚约80米,向东距山顶约1000米,向西距公路约50米,向南距香格里拉镇约10公里,向北距离马武村约2公里。现场第一个伐桩高70厘米,直径32厘米;第一个伐桩由东向南20米处是第二伐桩,伐桩高60厘米,直径32厘米;第二伐桩由东向南15米处是第三伐桩,伐桩高122厘米,直径30厘米;第三伐桩由东向南15米处是第四伐桩,伐桩高46厘米,直径30厘米;第四伐桩由东向南12米处是第五伐桩,伐桩高32厘米,直径42厘米。
5.稻城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稻城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并随案移送的油锯一台系被告人四朗泽仁、多多呷用于盗伐林木的工具;1辆牌照为云R982**黄色双桥货车系二被告人运输盗伐和盗窃的林木的车辆;依法将方材71件扣押在稻城县森林公安局。
6.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照片中伐桩、枝叶树种为高山松;涉案盗伐林木材积为2.284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为4.859立方米;涉案盗窃原木材积为11.139立方米,其价值约为6683.4元。
7.稻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四朗泽仁、多多呷盗伐的高山松11件,鉴定价格为1370.4元。
8.被告人四朗泽仁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四朗泽仁能辨认出其砍伐现场及砍伐5株树木后留下的5个伐桩;能辨认出伐木所用的工具油锯;能辨认出其盗伐及盗窃的71件林木;能辨认出运输木料车辆及盗伐林木同伙的事实。
9.被告人多多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多多呷能辨认出在山上其砍伐现场及砍伐5株树木后留下的5个伐桩;能辨认出伐木所用的工具油锯;能辨认出其盗伐及盗窃的71件林木;能辨认出运输木料车辆及盗伐林木同伙的事实。
10.被告人四朗泽仁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多多呷于2019年5月21日邀约四朗泽仁去砍伐木料;2019年5月22日四朗泽仁与多多呷来到俄安路林区,四朗泽仁负责砍伐木料,多多呷负责运木料下山。四朗泽仁用油锯砍伐了5株林木,其中4株裁成了11件,剩余的1株是枯木没有要。之后两人在砍伐木材的林区内盗窃了他人砍伐好的60件林木,然后用四朗泽仁借的双桥车将木料准备运回赤土乡家中,所盗伐和盗窃的木料两人商量好平分。在运输木材回途中被林业检查站的人员发现,之后被稻城县森林公安局的民警带回森林公安局进一步调查。
11.被告人多多呷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9年5月21日多多呷找到四朗泽仁邀约去砍伐木料。第二天两人到俄安路林区砍伐木料,四朗泽仁负责砍伐,多多呷负责将木材运下山。四朗泽仁用油锯砍伐了5株林木,其中4株裁成了11件,剩余的1株是枯木没有要。之后两人在砍伐木材的林区内盗窃了他人砍伐好的60件林木运下山,然后用四朗泽仁借的双桥车将木料准备运回赤土乡家中,所盗伐和盗窃的木料两人商量好平分。在运输木材回途中被林业检查站的人员发现,之后被稻城县森林公安局的民警带回森林公安局进一步调查。
12.证人格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5月22日凌晨5点钟左右,他巡逻至俄安路时,发现1辆可疑货车(黄色翻斗车),查看后发现这辆车装有新木材,并且从车上下来2个人,在这过程中又有1辆红色翻斗车,车上只有1个人,查看后发现这车也有木材,随即他向香格里拉镇派出所民警吴帮辉打电话报警。报完警后,他让这2辆车跟着他慢慢下来到马武村检查站,过了大概20分钟左右,森林公安的民警就达到现场并带走了嫌疑人员和车辆。
13.稻城县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四朗泽仁、多多呷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
1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四朗泽仁、多多呷于2019年5月23日接林业站站长举报后被稻城县森林公安局抓获归案。
15.公告和证明,证实稻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0日在《检察日报》依法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后,无相关组织和机构提起诉讼。
16.稻城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稻城县木拉乡四朗泽仁、多多呷盗伐林木案补植复绿方案》。证实稻城县林业和草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了《稻城县木拉乡四朗泽仁、多多呷盗伐林木案补植复绿方案》,要求被告人四朗泽仁、多多呷恢复稻城县香格里拉镇俄初村境内国有林区内被盗伐现场及附近,2020年补种50株高山松;之后补种10株高山松,承担管护责任3年,补种树木当年存活率达85%,面积合格率达100%,三年保存率达到80%。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四朗泽仁、多多呷对所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四朗泽仁、多多呷盗伐林木及盗窃的犯罪事实,并造成生态资源的破坏,经庭审查证属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四朗泽仁、多多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国有林木高山松5株,用于修建房屋,活立木蓄积4.85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四朗泽仁、多多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砍伐仍属国有的木材60件,价值6683.4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四朗泽仁、多多呷犯盗伐林木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以被告人四朗泽仁、多多呷的犯罪行为造成林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的破坏,且遭破坏的森林和生态资源尚未修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要求被告人四朗泽仁、多多呷承担民事补植复绿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四朗泽仁、多多呷一起盗伐林木,属于共同犯罪,不分主从犯。被告人四朗泽仁、多多呷为修建自家房屋,盗伐林木,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稻城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部分予以采纳。为保护国家林业资源不受损害,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四朗泽仁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刑期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多多呷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刑期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71件木材依法予以没收,交由稻城县森林公安局处理后上缴国库;
四、扣押在案的油锯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五、扣押在案黄色双桥货车1辆依法返还给车辆所有人;
六、责令被告人四朗泽仁、多多呷按照稻城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稻城县木拉乡四朗泽仁、多多呷盗伐林木案补植复绿方案》在相关机关的监督下,在指定地点和时间补植50株高山松,三年内存活率达80%。
七、被告人四朗泽仁、多多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因盗伐林木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6852元,通过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唐  萍
审 判 员 张  浩
审 判 员 丁真泽仁
人民陪审员 扒戈阿友
人民陪审员 格绒拉姆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人民陪审员 沈 志 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翠 芳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法森林法公布日期2009.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
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